临县电商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电商示范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快临夏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安全有效的管理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按照要求使用,特制定《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落实。
附:《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4月16日
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9〕3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我县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临夏县电商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临夏县电商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临夏县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商扶贫。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准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准用于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不准用于激励、奖励等;不准挪作他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由县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按照《临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中标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七条 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拨付。项目启动时可预拨启动资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比例、拨付时间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商务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计、验收后,按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承办单位开立账户资料;
(三)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五)县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财政支付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向中标企业拨付的制度,采购硬件设备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务局要定期督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形成督查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县商务局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严格执行,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中标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项目预算使用资金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扶强扶优,鼓励规范原则。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 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创新机制,高效科学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