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临夏县消防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二十条”来了!

来源:临夏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1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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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打响消防领域“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便捷高效、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满意度,着力打造更加便民高效、安全可靠的消防政务服务保障,现制定消防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二十条”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缩小申办范围,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一)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县域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在县政务大厅消防受理窗口或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申请,当场作出决定并核发意见书。

(三)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3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

(四)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实行“容缺受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受理材料,申请人申报时可以不提供,在现场检查核查时补充提交。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实行“便捷送达”和“帮办”服务,让群众“少跑路”。办理消防业务可根据当事人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或电话“一对一”全过程帮办,提供帮助提交申请、协调技术指导服务、业务咨询、政策解读、文书送达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当事人需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纸质文书主城区上门送达,相关经费由消防救援大队承担。

二、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频次、推行柔性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措施,每月面向社会公开检查计划、检查结果,未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单位,一般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本年度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可以不再对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

(二)积极推行消防“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重点聚焦消防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并能立即整改或初次违法但危害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被处罚对象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按程序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确需开展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并主动告知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和修复流程等内容,广泛宣传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政策。

(四)对我县因历史遗留原因已经投入使用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满足“首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当场停止使用营业的”四项条件,免于行政处罚。对于主动申报但存在较大遗留隐患的单位,大队采取“一对一”模式免费帮扶指导问题整改。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现场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三、消防业务工作聚焦服务指导、坚持便民利企、坚决杜绝扰民。

(一)实行“预约”检查,检查当日与被检单位事先约定检查时间,并一次性告知检查抽查内容;实行“错时”检查,因企业或群众生产生活原因,经负责人向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大队错开运营高峰时段,选择在客流较小的时段实施检查。

(二)对于行业部门需要消防证明相关材料,属于消防救援大队权责管辖的,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手续;对于对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大型群众性活动,经负责人申请,消防救援大队5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会诊,指导企业落实管控措施,帮助企业有效管控风险、解决问题;社会单位可向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大队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培训、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

(三)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对本地经济稳增长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实行每月前10天和每月后10天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期间原则上不入企进行执法检查。

(四)避免消防业务“扰民”。每日00:00-07:00为避免警报影响群众夜间休息,消防救援警情出动在道路交通通行情况良好情况下,不拉警报。

(五)发生火灾事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时,在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小封闭范围,压缩封闭时间;对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无异议,且不涉及赔偿纠纷、无人员伤亡和放火嫌疑、不涉及保险理赔的,不予火灾现场封闭。

四、消防宣传教育靠前经常开展、开放消防队站、提升全民意识。

(一)全面开展“红门开放”活动。全县消防队站每月向社会开放至少一次,重大节日、“119”消防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期间全程面向社会开放,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途径预约前往参观学习。

(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同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结束后现场对社会单位开展灭火器、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技能实操培训工作,提升单位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为企业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不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及时面向社会曝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通过“两微一平台”、地方媒体、户外大屏等渠道,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倒逼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尽快整改,引导群众避免前往消防安全不达标场所,减少群众自身消防安全风险。

(四)重要节点、重要节日期间,消防救援大队面向全县群众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每月开展农村消防安全讲座不少于2个乡镇(由乡镇和消防大队预约,并组织群众提供讲座场地);定期制作消防安全宣传教育MV面向全县刊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为推动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本行业内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消防救援大队对相关行业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工作;同时,每季度向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函告领域、辖区内《火灾隐患清单》,督促整改到位,逐步推动全县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格局。

附件:《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消防业务咨询服务电话:0930-3223166、13139311190(杨工)

消防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930-3223166

现场咨询来信来访地址:临夏县韩集镇滨河路6号(县人民医院隔壁)

临夏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防火间距,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六)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七)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八)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有下列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十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四、有下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三)过失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