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1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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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府发〔2020〕7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9号)和备案审查意见要求,现对《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州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了规范全州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修改为“煤炭经营企业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删除《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二)配备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三)储煤场地符合环保要求。(四)有必要的装卸设备、配送设备、消防设施、防尘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删除《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不入驻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差,连续停产达1年以上,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退出时按照土地实际出让价格退还土地费用,对地上附着物由退出企业限期无条件清除,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修改为“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仍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附件:1.《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州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全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发改、税务、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企业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煤炭经营

  第六条 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兼顾环境保护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制定本县(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大型耗煤企业与优质煤供应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 

  第八条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对申请煤炭经营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等内容信息共享。

  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做到质价相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第十条 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擅自经营;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销售、配送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煤炭产品;

  (四)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五)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六)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七)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台账,适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国家、省级煤炭质量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煤炭质量标准,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抽检或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的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采取设立煤炭检查卡口管控的措施,对运输煤炭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运输煤炭车辆应当提供煤炭质量、环保等方面的检验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煤炭质量和环保要求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没有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产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由具有处罚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夏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办发〔20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是州委派出机构,领导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工作,向州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开发区纪工委、宣传、统战、群众团体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经济管理权限及审批权,组织、领导、管理开发区的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

  第四条 管委会内设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招商引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审计室、企业服务中心、后勤安保中心。州上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派驻开发区税务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分局、供电所等部门。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州级管理的省级开发区,位于临夏县境内,规划分为食品加工产业园、民族用品产业园、仓储物流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包括科技研发创新,生物医药,生物科技等)、小微企业孵化园(含电子商务)和新型建材产业园等六个功能区。按照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各产业功能区坚持“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的各项规划依据《临夏市县一体化(2016-2030)规划》进行编制报批;驻区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规划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纳入州年度用地计划,开发区筹措资金,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临夏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临夏州单列,占用耕地在州域范围内调剂占补平衡。由开发区管委会分期分批、统一储备土地,按项目供地。

  第八条 开发区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投资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投资强度、知名度、品牌影响力等具体情况实行相应的土地政策。开发区内的土地需变更用途的,必须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土地严禁隐形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违规建设,对违章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所有实施的建设项目,依法纳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建设手续。建设项目在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管委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合法。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资金和政策性贷款为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必须按期投入资金、按期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或按规划标准进行建设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延期不投资、不建设逾期2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仍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资产收益、土地收益、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开发区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州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开发区产业布局要求,并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开发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一书两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环保、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相关手续全部在开发区内办理或申报。

  第十八条 开发区入驻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符合行业分类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低于标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鼓励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项目,入驻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设立、变更法人、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须报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积极引导科技型、环保型、循环型、低碳型、创新型特色产业项目入驻开发区。优先引进产业带动能力强、投资强度大、税收就业贡献率高的项目,严格控制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的项目入驻,禁止不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的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对企业入驻、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要积极引入金融、通信、电商、物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强科研院校与企业合作,实行在管委会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运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对统计汇总进行综合分析,积极上报相关数据;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搞好市场预测。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入区企业实施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企业需求对企业用工从技术、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同时督促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坚决打击侵犯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州上加大对开发区的建设支持力度,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州直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家、省上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工作,争取更多的政策项目、政策资金,支持开发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扶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 按照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要求,各职能部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营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企业满意的投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统计法》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的按相关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入区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管委会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入区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开发区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时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厂区租赁费、物业费及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禁止厂房转租、转借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擅自改变开发区地上、地下设施,严禁挖土、采砂等破坏土地资源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如实申报各项应缴税款。如发现篡改财务报表、未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瞒报企业税款的现象,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限批,不安排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现违法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