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9〕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
(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
专家行为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行业监管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对全州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实行违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 依据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相关行业监管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举证、共同核查、及时公布、登记备案;评标(评审)专家对记分有异议的,在信息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经组织有关部门核查记分不实的予以变更。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中止评标(评审)并强行离开的;评标结论被质疑或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明显不公正的;
(八)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 (评审)的;
(二)评标(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且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三)发现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证件过期、证件伪造等违规行为,却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四)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 意见的;
(六)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 稿纸或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八)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的;
(九)不按规定超标准索要评标(评审)费用被相关主体投诉,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评审费的;
(十)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十一)评审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不配合招标人(采购人) 或监管部门答复的;
(十二)随机抽中并回复能参加评标后,不按时参加评标的,一次以上累计扣分。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三)进入评标(评审)区域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不带身份证件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五)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七)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
(九)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在评标区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
(三)在评标(评审)现场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
(四)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五)个人信息未及时按规定变更,导致抽取专家时未按要求回避的。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警示戒勉,通报批评;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者一次记分12分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且停止在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业务1年。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