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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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现有水资源,规范水权交易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水权交易

第二条  用水户在承包水浇地农田灌溉配水指标以内节约的水量和国有企业定额以内节约的水量可进入交易市场。

第三条  水权交易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水权交易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促进节水的原则。水权交易要以节水为前提,不断完善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交易机制。

(三)坚持政府监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水权交易在政府监管下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便捷、高效、科学的交易体系。

(四)坚持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水权交易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公平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供求双方合理需求,保证各方利益。

(五)坚持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合理确定双方的经济利益。

(六)坚持以水调结构的原则。水权交易要由低效行业向高效行业、高耗水行业向低耗水行业流通,从而促进经济结构和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科学布局。

第四条  水权交易范围。以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最终目的,采取鼓励、限制等办法对各行业用水和不同用途水权进行分类管理。

(一)鼓励高耗水低效益种植业向低耗水高效益的种植业、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流转水权;

(二)分配的生态水权、享受优惠水价的水权不得转让;

(三)非农产业水权不得改变用水性质向高耗水低效产业转让;

(四)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转让;

(五)不得向限制发展的产业转让。

第五条  水权交易程序:

(一)小组内交易。小组内或者非农等本行业内用水户水权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自主议价、自主结算,由小组水权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并计入水权交易台帐。

(二)小组间交易。农村用水者协会内小组间用水户水权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自主议价、自主结算,凭小组出据的水权证明,由协会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上报辖区水管单位备案。

(三)渠系内交易。交易水量在2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之内的,由用水户双方向所在地用水者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同意报辖区水管单位备案后进行交易。交易水量在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以内的,经用水者协会同意后进行交易。

(四)协会间交易。交易水量在10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之内的,由协会双方向所在地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水管单位审查核准后进行交易。

(五)灌区间交易。交易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灌区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水务水电局批准。交易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含50万立方米)的,由灌区同意报县水务水电局备案后进行交易。

(六)行业间交易。农业用水改变用途向工业等非农行业或工业等非农行业间出售水权,双方可自主协商,也可委托交易平台,经县水务水电局备案后进行交易。

第六条  水权交易方式。双方通过水票的流转完成水权交易过程。乡(镇)用水者协会范围内可采取买卖、寄售、预购、兑换寄存等形式;县域范围内可采取拍卖形式。用水户可在不违背节水和公平的前提下,探索多种多样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供需双方己有对象,交易双方可自主交易、自主议价、自主结算,并按水权交易程序到双方水权共同所在的交易平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二)寄售。用水户有意出售水权,但没有合适购买对象,可向水权所在交易平台委托出售,费用由各交易平台代收代付,本平台不能出售时,及时向上一级交易平台报送信息。

(三)预购。用水户有意购买水权,但没有合适的出售对象,可向水权所在交易平台提出预购。本平台不能满足时,及时向上一级交易平台报送信息。最终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向用水户告知结果。

(四)兑换。地表水用水户根据用水需求,自愿和其他用水户协商,以自己本轮次水权兑换他人下轮次水权。地下水用水户在总量控制开采范围内也可采用兑换方式交易。

(五)寄存。探索水银行机制,用水户将暂不使用的水权寄存,在不突破水权总量的前提下,寄存的地下水应在当年内根据需求灵活使用,寄存的地表水应在同一灌期内根据需求在其他用水户配水按期使用后灵活使用。

)拍卖。对有多个申请购买水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招标、拍卖。

第七条 水权交易平台。水务部门、灌区水管单位、水站、用水协会、用水小组,层层搭建有形交易平台,办理辖区水权交易手续、上报和发布供求信息、发布水权交易指导价格、建立水权交易台帐、出具初始水权和交易水权证明等业务,为水权交易提供便捷、高效、及时的服务。

第八条  水权交易价格和收入规定:

(一)水权交易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基础,农业灌溉用水交易价原则上限定在正常水价标准的3倍以内。

(二)水权交易所得的合法收入,全部归水权出让方所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权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建立网上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并监管网上水权交易活动。

(二)灌区水管单位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灌区内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级用水者协会在灌区水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内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本协会范围内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