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0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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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财农2021103

关于印发《临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脱贫攻坚期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基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研究制定了《临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临夏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临夏县财政局

          

临夏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

 

临夏县水务局                     临夏县农业农村局

 

临夏县文化和旅游局               临夏县自然资源局

 

         临夏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临夏县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1年610

 

                                        

    临夏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临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22号),总结近年来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以产业振兴为重点,调整优化实施范围。2021-2023 年,统筹整合使用中央及以下财政涉农资金; 2024-2025 年,调整至乡村振兴执行。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实际需,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整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加强对涉农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主体责任,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资金。

第五条 州县层面除中央明确不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对应配套资金及对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外,其他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保障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各涉农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要求,全力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需求。

第八条 过渡期,尽可能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

第九条 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和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任务,不得限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托制整合。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统筹整合长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整合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生猪、鸡等)养殖业、饲草料、油桃、花椒等特色优势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牛肉拉面、布鞋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第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的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发挥好“上面千条线,下面根针”的管控作用,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第十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按省级乡村振兴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认真编制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内容要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金规模、整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用途、责任分工、 保障措施等,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绩效目标、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和任人等要素,做到可操作、可考核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按规定报备。

第十六条 按照确定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及时下达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或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第十七条 认真编制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严格执行整合方案,切实履行资金整合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适时掌握资金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第六章 整合资金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整合资金监管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整合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使用整合资金,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认真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保证整合资金使用不越“红线”、不“高压线”。要及时做好整合资金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部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整合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 “两个一律”的要求,整合资金分配结果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律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建立整合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涉及不按规定下放权限影响政策落实,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拨付下达,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影响资金支付,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前期准备不充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和损失浪费,未按职责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3.州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4.县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