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府发〔2015〕163 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农村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临夏县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临夏县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县乡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坚持政府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工作。县文体局具体负责全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或者从乡镇工作人员中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举办者确定管理机构或者明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交由所属地乡镇管理。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规定的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设施,提供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公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文化体育团体和人民群众利用文化体育广场自发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出租。出租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的秩序,劝阻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县文体部门应当建立全县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制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标准,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效率和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文体部门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县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报请文体部门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由县文体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致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变更其功能、用途的,由文体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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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