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11-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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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约法三章”以及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五要十不准”规定的要求,参照《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州、县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摆好三个主战场、打好三个硬仗”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践行群众路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工作节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为民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副县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临时指定的其他副县长代管。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具体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制订重大行政措施、计划,应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重点,强化服务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和改革审批事项,加强市场监管,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二、全面落实宏观调整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规划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施特色经济发展战略,突出水电能源、畜牧养殖、高效农业、劳务、花椒等支柱产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重点加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住房、饮水、行路、就学、就医、就业、社保、环保等问题。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

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接、管、放”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最大限度减少县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提请县政府讨论。

十九、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州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涉及全局性工作措施,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实施。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集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县政府自觉接受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工作督查,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直属机构及省、州驻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各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法制办主任、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州政府和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六)研究审定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听取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七)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府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有关会议,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员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按程序须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如有需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注重实效,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均应交县政府办公室签收,由主任批办后,呈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凡属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内容。请示应一事一报,杜绝多头上报。凡主送单位不明或标注多个以上主送单位的,不予处理。

五十、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向州政府、县委提交的事关全局性、政策性和人事任免等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由县长签发。

五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稿,经县委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县长会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稿,经县委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签发。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必要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可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研究措施,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对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国,通过州政府办公室报州长审批。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出差,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上班期间离县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五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强学习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不断掌握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五十九、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有针对性地组织集体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六十、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方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约法三章”以及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 '五要十不准'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县政府督察室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宗旨观念,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健全直接联系群众的机制,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读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耍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落实“约法三章”要求,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纪律,制止奢侈浪费,不折不扣落实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把各类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收文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规范资金管理和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蹲点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