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临夏住房公积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6
字号: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贷款的原则。

第五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结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七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为主体;委托银行在中心系统操作。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业务,必须接受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心规定条件的,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为2年内网签合同(备案合同),购买二手房的为1年内《不动产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首付均按20%执行,二套房贷(包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4.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临夏州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为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且不超过我州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临夏州内购买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开户账户、缴存证明(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明细),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按一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对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三套及以上指:借款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贷款次数及户籍地、工作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所有房产的合计数。

2.征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夫妻双方名下有担保、贷款未还清的,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累计超过6次的。

3.夫妻双方名下有助学、创业,扶贫等超过15万元贷款担保的。

4.由于骗贷骗提等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除购买二手房、“商转公”之外,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一方在临夏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还款期限延长到退休后5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主要以所购房抵押为主,不具备该条件的,可选取房产抵押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工资等担保形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在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真实有效合法的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授权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财政统发工资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保证书。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如实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室或各县管理部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合缝便函;

2.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无法提供单身婚姻证明的在借款人所在单位注明;离异6个月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协议方可办理贷款业务);

4.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5.已支付总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6.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近半年的还款明细,房屋产权或预告登记书。

第二十一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贷款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选定后不得更改。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在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实行自动划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可办理按月划扣或年冲还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身条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按月从公积金账户扣除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从还款账户中补扣;贷款发放一年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接受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可申请借款缩期还款,缩期期限亦不改变原贷款利率为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取诈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强制划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公积金偿还贷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个别恶意拖欠的老赖,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追讨。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伪造、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2.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房产抵押的其他费用;

3.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