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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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单位: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1号 | 临夏县宝通汽车维修中心销售过期失效产品案 | 临夏县宝通汽车维修中心 | 92622921MA721A0473 | 王永发 | 销售过期失效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失效的格绿积碳净9罐、车居两用消毒酒精4罐;三、罚款22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4月21日 |
| 2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2号 | 临夏县亿客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郡葵香瓜子案 | 临夏县亿客多超市 | 92622921MA71GGB60T | 杨海云 | 销售不合格郡葵香瓜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郡葵香瓜子的违法行为;二、没收不合格郡葵香瓜子7.5公斤;三、罚款5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5月31日 |
| 3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03号 | 马一洒销售过期食品案 | 马一洒 | 92622921MA74GWPL99 | 马一洒 | 销售过期食品 |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食品:营养快线14瓶,晨兴源油炸方便面24袋,穆海麦鸡肉香肠30支;二.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
| 4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4 号 | 铁哈如乃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铁哈如乃 | 92622921MA726WXR2N | 铁哈如乃 | 销售过期化妆品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3(1)(2)(5)项”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化妆品:士香氛沐浴乳550袋,六神丸草本清凉爽身粉,10盒,舒蕾蚕丝丝质顺滑洗发露1瓶,花蜜优兰柔润净爽柔肤水5瓶,柏姿妮植物精粹丝滑保湿柔肤水5瓶,柏姿妮植物精粹水漾保湿洁面3瓶,柏姿妮植物精粹保湿粉底液2瓶;二、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 |
| 5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5号 | 马由奴斯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豆皮产品案 | 马由奴斯 | 马由奴斯 | 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豆皮产品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豆皮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0元;二、罚款559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 |
| 6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6 号 | 江斤儿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江斤儿 | 92622921MA74PKDK07 | 江斤儿 | 销售过期化妆品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3(1)(2)(5)项”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化妆品:丽臣染发膏5盒,.紧致修护按摩凝胶3盒,3.墨菊深层保湿霜5盒,费洛蒙香水沐浴露1盒,.活炭深层洁面乳1瓶,去屑柔顺洗发露1盒,墨菊深层眼霜1盒,共计7种52盒(瓶);二、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0日 |
| 7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 〕07号 | 临夏德康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临夏德康医院 | 52622921067203742E | 马世雄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超声藕合剂1瓶、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支;二、罚款5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8日 |
| 8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8号 | 马忠民销售过期商品案 | 马忠民两元店 | 92622921MA74TBXH0D | 马忠民 | 销售过期商品 | 根据《甘肃省查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第八条(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商品; 二、罚款554.5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7月10日 |
| 9 | (临县)市监罚字[2022]09号 | 临夏县祥云原生态种养殖园无证销售烟草案 | 临夏县祥云原生态种养殖园 | 91622921576290936Q | 缐海宝 | 无证销售烟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49元;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计2967.8元;罚没款合计:3116.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2日 |
| 10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0号 | 秦贤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 秦贤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1MA73JD8R3M | 秦贤 | 当事人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如:草莓果泥(果酱)、草莓味裱花拉线膏、、红宝石石榴汁饮料浓浆、均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草莓果泥(果酱)2瓶、草莓味裱花拉线膏1瓶、红宝石石榴汁饮料浓浆1瓶、草莓果汁饮料浓浆2瓶、青提果汁饮料浓浆1瓶、白桃乌龙饮料浓浆2瓶、即发酵母3盒、爱洛斯巧克力1袋、英士顿白巧克力镜面淋浆(果味酱)2桶、高师傅光亮果膏(巧克力味)2桶、高师傅光亮果膏(哈密瓜味)1桶、高师傅光亮果膏(草莓味)1桶、黄百吉糖珠2瓶; 2.罚款3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
| 11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1号 | 马哈录乃销售过期食品案 | 临夏县营滩乡惠农百货零售超市 | 92622921MA2TBXMX6 | 马哈录乃 | 销售过期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所销售的过期食品量小,在对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截止案发时,未造成不良后果,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食品;二、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
| 12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2号 | 马燕红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马燕红化妆品店 | 622921199212016223 | 马燕红 | 销售过期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化妆品24瓶; 二、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0日 |
| 13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3号 | 临夏县老米家烤馍店馍馍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老米家烤馍店 | 92622921MA72P2QJ41 | 米雪福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三、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0日 |
| 14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4号 | 临夏县马花馍馍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马花馍馍铺 | 92622921MA71BNNW1P | 马花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罚款11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7日 |
| 15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5号 | 临夏县艳阳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艳和超市 | 92622921MABRNF4P8B | 王艳和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14元;3、罚款528.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7日 |
| 16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6号 | 临夏县春利食品店无证销售烟草案 | 临夏县春利食品店 | 92622921MA72GEN383 | 石云 | 无证销售烟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84.73元;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267.16元;罚没款合计:351.89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27日 |
| 17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7号 | 马沙力登记事项未变更及生产经营食品未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案 | 马沙力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1MA73F49P7D | 马沙力 | 执法人员在漫路乡漫路村新农村43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馒头,环境卫生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较差,未穿戴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生产加工的成品馒头盛放在花格纹篷布上,发酵面团盛装在日用绿色塑料大盒里(外表面有污渍),生产加工场所与院内有开放式旱厕距离仅有20米,现场当事人已办理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健康证,《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在临夏县漫路乡漫路集街道。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二)(四)(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元); 3.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罚没共计8020元(大写:捌仟零贰拾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
| 18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8号 | 临夏县马五子食品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马五子食品店 | 92622921MA73H2CW9T | 马五子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337.5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37.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6日 |
| 19 | (临县)市监罚字[2022]19号 | 临夏县风琳路黑麦锅馈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风琳路黑麦锅馈店 | 92622921MA74XMT751 | 马黑麦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380元;三、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16日 |
| 20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0号 | 临夏县新茶马古市综合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新茶马古市综合超市 | 92622921MA71FC0M5N | 马万梅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88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6月21日 |
| 21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1号 | 临夏县马录古么食品销售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马录古么食品销售店 | 92622921MA7JDMHR7Y | 马录古么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1袋、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三、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7月20日 |
| 22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2号 | 临夏县纯碱馍馍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纯碱馍馍铺 | 92622921MA73EYNLXC | 马主麻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半袋(重量500克)、没收违法所得96元;三、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9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7月20日 |
| 23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3号 | 临夏县海五馍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海五馍铺 | 92622921MA73CL2836 | 杜海五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120克、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三、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7月20日 |
| 24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4号 | 临夏县马克夫力馍馍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临夏县马克夫力馍馍铺 | 92622921MA73TY8A68 | 马克夫力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30克、没收违法所得255元;三、罚款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7月20日 |
| 25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 ] 25号 | 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公司临夏县分公司 使用未经强制检验叉车案 | 临夏州环东建材有限公司临夏县分公司 | 92622921739628701R | 徐进魁 | 公司使用的型号CPC30-G2、CPC30-AG2两台叉车购置后过期未检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的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七条(三)、(四)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0月26日 |
| 26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 〕26号 | 马色力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 马色力木 | 92622921600090149 | 马色力木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应予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62.5元。三、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 |
| 27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7号 | 封斌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封斌斌销售观光路摊点 | 封斌斌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32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
| 28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8号 | 李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李明 | 622921197404080618 | 李明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1元;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718.8元;罚没款合计759.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9月27日 |
| 29 | (临县)市监罚字[2022]29号 | 临夏县艳阳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艳阳百货超市 | 92622921MA7L4NA074 | 刘尕虎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213.21元;罚没款合计220.4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9月27日 |
| 30 | (临县)市监罚字[2022]30号 | 临夏县土桥李淑红无证销售烟草案 | 临夏县土桥李淑红杂货店 | 622921600014811 | 李淑红 | 无证销售烟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的罚款,计209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9月1日 |
| 31 | (临县)市监罚字[2022]31号 | 临夏县吴海云杂货铺销售不合格熏醋案 | 临夏县吴海云杂货铺 | 92622921MA7371T83 | 吴海云 |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合格食醋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二、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11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9月30日 |
| 32 | (临县)市监罚字[2022]32号 | 临夏县土桥镇张月英无证销售烟草案 | 临夏县土桥镇张月英杂货铺 | 92622921MA7CNQF96U | 张月英 | 无证销售烟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销售烟草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的罚款,计21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9月30日 |
| 33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 34号 | 孟全吉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临夏市民用散煤标准的煤炭案 | 孟全吉煤炭销售二级网点 | 92622921MA7328AP3Y | 孟全吉 | 在临夏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 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并没收烟煤2号2.5吨, 罚款84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 月 日 |
| 34 | (临县)市监罚字[2022]35号 | 刘一四夫销售过期食品案 | 刘一四夫 | 92622921MA747U5D1L | 刘一四夫 | 销售过期食品 |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食品:纳顿牌青海原生酸奶3箱;二、没收违法所得125元;三、罚款1000元;四、罚没款合计112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 |
| 35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36 号 | 临夏县建锦百货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建锦百货经营部 | 92622921MABYJFQ83U | 李玉兵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9元;3、罚款459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0日 |
| 36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37 号 | 临夏县马来儿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马来儿百货店 | 92622921MAC3MB7X65 | 马来儿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5.4元;3、罚款475.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0日 |
| 37 | 临县市监罚字〔2022〕38号 | 临夏县发展大药房采购部分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资料案 | 临夏县发展大药房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MA73EX6D3M | 邱瑞泽 |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再次发现:店内部分药品如妇炎康片,生产日期20210524,产品批号210508,有效期至2024.04;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日期2021/09/01,有效期至2023/03,产品批号691001;多潘立酮片,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产品批号211104;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生产日期2020.11.09,有效期至2024.10,产品批号201104仍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资料。以上药品经营情况存在极大的药品安全隐患。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9600元,大写:玖仟陆佰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
| 38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39 号 | 孙居伟销售过期保健食品案 | 孙居伟 | 92622921MA74NM2A3F | 孙居伟 | 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过期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扣押的过期保健食品“中国劲酒”3瓶;三、罚款1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23日 |
| 39 | 临县市监罚字〔2022〕40 号 | 高更富杂货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高更富 | 92622921MA72U4LL1G | 高更富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罚款85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7日 |
| 40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41 号 | 临夏县高德福便利店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夏县高德福便利店铺 | 92622921MA72E6QW19 | 高德福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2、罚款364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7日 |
| 41 | (临县)市监罚字[2022]42号 | 张新发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临夏市民用散煤标准的煤炭案 | 临夏县张新发煤炭批发销售店 | 92622921MA72098158 | 张新发 | 当事人涉嫌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临夏市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的煤炭 | 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烟煤2号0.845吨; 2,罚款328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5日 |
| 42 | (临县)市监罚字[2022]43号 | 朱文海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临夏市民用散煤标准的煤炭案。 | 临夏县朱文海煤炭批发销售店 | 92622921MA72094725 | 朱文海 | 当事人涉嫌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临夏市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的煤炭 | 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向临夏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烟煤2号1.138吨; 2,罚款430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处罚机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2年11月15日 |
| 43 | 临县市监罚字 〔2022〕44号 | 杜尕召无证销售烟草案 | 杜尕召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1MAC41NWH3X | 杜尕召 | 022年11月3日,临夏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临夏县杜五女杂货铺检查时发现: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卷烟,现场发现:兰州(硬精品)84mm25条(其中18条卷烟喷码LXYC622901162902,7条卷烟喷码LXYC622921162447);兰州(硬蓝)84mm6条(其中2条卷烟喷码LXYC62292162929,4条卷烟喷码LXYC62292162447);共计2个品牌31条,合计叁拾壹条(31条);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扣押了上述无证经营的烟草。2022年11月9日该案依法移交我局。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5%的罚款,计670元; 罚没款合计:67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