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0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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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南塬乡金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6229210704462001

地址:临夏县南塬乡张王家村张家底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绍军

我局于2022年9月6、7、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执法检查时,你合作社正在养殖,现养殖繁育母猪约600头、保育仔猪约400头。在合作社南侧建有一处长约30米、宽约4米、深约3米的土坑,土坑四周无任何防渗措施、底部防渗措施不明,将养殖棚内的猪尿液等通过引流槽引入合作社南侧玻璃钢化粪池内,再从玻璃钢化粪池通过地埋塑料管道流入土坑内,猪尿液积存于土坑并从四周渗入土壤。执法人员于9月7日从该土坑内采集水样,2022年9月9日经甘肃省临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GLXJC-WT(2022-051)监测结果显示,该土坑内水样氨氮浓度为212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浓度限值1.6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3×103mg/L, 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浓度限值13.8倍;悬浮物浓度为443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浓度限值1.2倍。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6日、7日、8日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临夏县南塬乡金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采样取证登记表、2022年9月9日甘肃省临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GLXJC-WT(2022-051)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2022]21号),责令你合作社拆除从玻璃钢化粪池到土坑间埋设的塑料管道停止将猪尿液从玻璃钢化粪池通过塑料管道排入渗坑,于2022年9月12日之前整改到位;2023年5月9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法定期限届满,你合作社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机关认为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系统自由裁量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二)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