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0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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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尹集镇凌河砂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MA74521Q5L

地址:临夏县尹集镇麻莲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凌河

我局于2023年3月5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生产,自2022年10月下旬至检查时,在场区砂石料生产线西北侧原料堆放区露天堆放原料砂土约6万方,未建设严密的围挡和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1份、2023年3月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凌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厂长王学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凌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厂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2023]06号),责令你厂立即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整改到位;2023年5月9日向你厂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法定期限届满,你厂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处以人民币肆万陆仟圆(¥46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