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9-3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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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临夏市5家大型餐饮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2021年11月25日,根据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州内5家大型餐饮公司使用的筷子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随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上述5家公司各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状况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监督检查和抽检相结合,查处餐饮具使用单位清洗消毒不彻底、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强化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倒逼餐饮单位即要确保舌尖食品安全,也要确保舌尖用品安全。

 

案例二:临夏市某保健品经销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5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临夏市某保健品经销店营业区内查出精品冻干熊胆粉(生产厂家: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11206,规格:0.3g/瓶)69瓶,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对查获的69瓶精品冻干熊胆粉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本案货值金额19920元,违法所得69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精品冻干熊胆粉69瓶、没收违法所得6972元,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无证经营药品危害市场正常秩序,给假冒伪劣药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极大地损害了合法持证经营户的利益。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查办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渠道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强力震慑了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案例三:临夏市某药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11月2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临夏市某药店中药库房查出陈皮等4个品种的中药饮片7.9公斤,均无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也无购货票据、税票、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陈皮等4个品种的中药饮片7.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重扰乱药品流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药品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四: 临夏州某商贸公司临夏市分公司和临夏市某卫生用品批发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84消毒液案        

2022年3月1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临夏州某商贸公司临夏市分公司和临夏市某卫生用品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查,以上两家市场主体销售的标示“西北专供”字样的“家庭密码”牌84消毒液并非德州奕恒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所生产,且德州奕恒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委托他人生产过“家庭密码”牌84消毒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84消毒液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84消毒液违法所得1221元、712元,并各处罚款17150元、8640元

典型意义:公司的厂名、厂址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营业标记,是差别商品或服务标记。公司的厂名(或名称)、厂址表现了经营者经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取的无形资产。私自使用别人公司厂名、厂址,实质上盗用别人的商业信用,侵犯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案例五:临夏州某食品公司和临夏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案

2021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显示,临夏州某食品公司和临夏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黄冰糖和冰糖经国家抽样检验,色值、蔗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10元、420元,并各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排查不合格原因,彻底整改不合格问题,且销售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六:临夏市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化妆品经销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营业场所内查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8个品种,共计35瓶(盒、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化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61元,当事人未销售且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从严查处销售过期化妆品案件,取得了好的社会效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经营过期化妆品行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主动分期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七:临夏市某餐吧和临夏某餐饮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2年5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临夏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函,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分别为25988元、36696元,违法所得分别为2735元、121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735元、12128元,并各处罚款7796.4元、11008.8元。

典型意义: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与烟草部门联合,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烟草市场,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八:中石油某燃气公司临夏分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1年6月10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石油某燃气公司临夏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共违规收取过户费和验收费合计5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320元,并处罚款10640元。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从严查处企业涉个人违规收费案件,取得了好的社会效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当事人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支持,主动向群众退还了违规收取的款项,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案例九:临夏县莲花镇2家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临夏县莲花镇农村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在2户食杂店食品经营区分别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11瓶(袋)、货值25元。上述食杂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危害校园食品安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学生用品等违法行为,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必然要求。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农村校园周边制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临夏市某超市和某百货店线上销售商品哄抬价格案

2022年7月2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时,发现某超市和某百货店线上销售的部分生活物资价格高于线下实体店的价格。随后,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上述2家经营主体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线下零售价为23元/板,线上零售价为35元/板。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购销差率超过30%,明显高于市场零售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切实做到保供稳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生活物资价格稳定,有力维护了疫情期间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