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5-25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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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4〕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科学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项基本公共政策。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城乡规划体系不够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决策、监督机制有待健全,编制经费保障不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统筹协调有待强化;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缺失、乡村规划编制率偏低,规划实施随意性大、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时有发生;基层规划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特别是乡镇缺乏必要的规划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空白,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不足;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和塑造不足,重开发、轻保护,城乡建设普遍缺乏风貌特色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城乡规划监督,完善城乡规划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撑和策略引导。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实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城市及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乡规划和重点村规划应编尽编,为城乡建设科学化、法制化创造条件。全面落实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措施,加大规划工作层级监督力度,基本杜绝随意调整法定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为城乡建设活动提供有力的规划服务与保障。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创建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为引领,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城乡风貌塑造为抓手,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平台,不断提升全省城乡特色形象,全面完成村庄布局规划。

  ——到2015年底,实现城市、县城、国家和省级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其他镇及各类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

  ——到2020年底,将所有城市和重点镇基本建设成为发展理念先进、空间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文化及建筑特色鲜明的特色风貌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全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通行政村道路硬化、危房改善的全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一)完善城镇规划编制体系。各地要切实转变城乡规划编制理念,注重优化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的体系结构,形成结构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及时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规划体制改革,在全省形成层级清晰、相互协调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各地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管理制度,加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在城镇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在2015年前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根据城镇旧城改造的需要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实现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土地和开发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加快编制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部门规划,及时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综合交通、各类城镇基础设施、地下管网以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重要专项规划。要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风貌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抓紧组织实施,切实以城乡规划为指导,科学有序地推进城乡建设。

  (四)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各地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总体方案》的要求,落实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责任,健全保护机制,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努力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城乡特色发展的动力。

  (五)统筹编制乡村规划。各地要把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以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为原则,加快编制乡村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房屋、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和调控,构建合理的乡村空间布局,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

  (六)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市县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不得随意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设区城市及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置的,可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替代城市政府日常的规划行政决策,不干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务。

  (七)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划定城镇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所有城乡建设活动严格依据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没有制定法定城乡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活动。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拓展边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土地年度计划,不得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防止各类开发区建设无序蔓延,杜绝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建设活动要严肃认真执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和间距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切实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坚守各类保护底线,对已经纳入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四线”管制空间的区域,应依法加强控制。依法落实城乡规划中建设场地灾害防御要求,使各类建设项目避开不安全的场地或采用有效的抗御措施。

  (八)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各地要将规划许可工作的重点从审批建筑方案向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科学制定和落实规划条件等方面转移,杜绝擅自设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将与规划许可无关的收费或要件作为规划许可的捆绑程序的行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程序和权限,需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该项目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先取得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准手续;未通过规划验收的,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九)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确保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或市、县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改工作。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具体修改方案。

  (十)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着力解决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薄弱或空白的问题,切实履行好政府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对于规模较大、有条件的镇要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其他乡镇要通过聘任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为乡村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确保乡村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十一)深入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地要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加强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开,通过建立城乡规划展馆、政府城乡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报道及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展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推进阳光规划。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平台,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渠道,确保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引领作用,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健全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依法在机构建设及规划编制经费方面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要把城乡规划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的工作实际,保障试点地区规划编制和研究经费。

  (二)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法依规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认真做好图斑核查和图斑中涉及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不断提升规划督察效能。同时,加快完善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严厉追究和惩处违法干预或随意修改城乡规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城乡规划成果报送、存储、使用的信息化、数字化,逐步实现规划许可的网上办理。要积极培育城乡规划编制和研究专业机构,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信息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省建设厅要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组织市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各级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水平。省、市党校和行政学院也要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必修课,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公务员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