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法院发布3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来源:临夏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0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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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临夏县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新时代司法理念彰显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虽远必执。
〖基本案情〗
原告左某发等39人均来自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乡等地,2022年11月,原告39人在被告临夏县某农业科技公司做割菜工作,累计工作15天左右,工资11万余元。工作结束后,左某发等39人多次索要劳动报酬,被告临夏县某农业科技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左某发等39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
〖裁判结果〗
诉前办案人员在联系原被告过程中,得知原被告双方均在宁夏石嘴山市等地务工经营,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身在外地,来回奔波路途遥远,无法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办案人员决定前往石嘴山市处理此案。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25人工资6万元,剩余14人5万多元于8月底前付清。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某农业科技公司无故拖欠妇女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人民法院奔赴千里帮助追回劳动报酬,有效维护了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婚姻宣告无效,母亲的探视权不应受阻。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姻纠纷经法院判决,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同年3月份,原告到两个孩子学校探望孩子时,被告提前交代校方不让原告探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对被告方进行了探视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同时引导当事人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保障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劝导双方不要因为大人间的纠葛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宣告婚姻无效并非割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现实中,抚养子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的情况却时有发生。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孩子的成长蒙上阴影,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冲突。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例三:因家庭琐事殴打嫂子致轻伤法不容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与其嫂子梅某因分家问题长期不睦。2022年10月16日,梅某在地里干活时碰见康某,康某便质问梅某是否挖了自己地边的樱桃树,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康某拿铁锨将梅某打倒在地。经诊断:梅某右中指末指骨骨折;右中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并近指间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梅某英被损伤后致右侧第3中节及远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损伤后致体表挫伤面积累计465cm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家和万事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该案系家人之间因家庭琐事引起的纠纷,本应秉承互谅互让的原则能够化解,但康某一时冲动终酿成悲剧,于人于己都造成了不良后果。在家人之间,应该互助互爱,相互包容,团结和睦,让和谐安宁与我们永远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