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为促进我州农牧产业发展,解决农牧产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根据州委州政府安排,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了《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26日。如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公示期间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反馈。
联 系 人:李世海
联系电话:18793039898
传 真:0930—6215663
邮 箱:lxny4730@163.com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缓解农牧产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根据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临夏州政府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州农牧产业链发展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分散或抵补银行信用风险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是指将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保障措施,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账面余额放大一定倍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确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按相关各方约定由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进行分担代偿。
第四条 设立原则
(一)严格准入。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临夏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求,手续完备合规。
(二)突出重点。风险补偿基金旨在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加大农牧产业发展信贷投放,实现经济、社会双重效益。
(三)规范操作。明确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开立、资金监管、风险代偿等流程,规范各环节业务操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设立,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管理要求
(一)风险补偿基金在合作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实际注入到位。
(二)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州政府授权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为全州辖区内农牧产业发展主体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对每笔固定期限贷款业务按贷款期限年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依规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或代偿贷款,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入调出。
(四)基金账户利息作为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费用。
(五)基金续存期为3年,自首批资金到位起计算。基金续存期满进行清算回收,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州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拨付工作;州金融办负责指导基金日常业务管理和基金风险补偿、追偿工作,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向州农业农村局推荐符合支持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建立项目库,按季度更新,推荐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对贷款对象的贴息工作。
第十条 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规范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配合银行做好信贷业务发放和收回工作;负责对逾期贷款按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向州农业农村局报送贷款发放、基金代偿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做好农牧全产业链贷款产品创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点和信贷准入条件,做好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自主发放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加强贷后管理,成立专项工作组,确保贷款的到期回收。按季度核对业务数据,同步报送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重点支持与农牧全产业链直接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农户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营
(一)发放审批流程。由州农业农村局对贷款对象进行初审后向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推荐初步名单,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配合银行做好信贷业务发放工作,合作银行按照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信贷政策审批发放贷款。
(二)追偿程序。乡镇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跟踪贷款发放后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协议规定;负责开展逾期贷款的前期追偿,督促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州县农业农村局、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后期追偿工作。
(三)代偿程序。贷款逾期60天后,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合作银行进行先期代偿。合作银行、州县农业农村局、临夏丰登产业投资公司加大追偿力度,代偿后收回的逾期贷款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风控原则。贷款额度严格限定在基金账面余额的放大倍数内,代偿后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时及时补足。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新发放贷款(不含存量客户收回再贷)。
(一)不良贷款率超过3%(不含)。
(二)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
(三)代偿后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基金合作机构未及时补足。
(四)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不符合三方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要持续跟踪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导致暂停合作的风险因素已解除的,协商一致后可恢复合作。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并及时与政府沟通,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
(一)基金余额无力代偿。
(二)基金合作机构存在蓄意不履行代偿义务、隐瞒重大不利事项、进行商业(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可能对银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四)合作银行为清理不良贷款,将本机构已有的存量客户不良贷款转移至本协议项下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贷款。
第十八条 基金监督管理
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州财政局负责基金日常监管,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基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进行的审计、检查。风险补偿基金参与单位在管理中出现工作失误时,应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实行业务容错机制,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临夏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的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全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与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专业能力培训,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经济管理干部队伍,切实做好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运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考核督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做好基金审计、检查等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使用流程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