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中国·甘肃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2-2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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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56号公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省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正。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修正的举措、要求,总结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需要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同时2015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授予了兰州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方立法权,也需要对各市州的立法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修订过程

为了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特别是省人大授权市州政府地方立法权后,加强对市州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规范,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立法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后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送14个市州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集来的70多条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吸收。10月9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兰州大学、财经大学、省社科院有关法学和立法专家和政府咨询委员,进行了研讨论证。会后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完善,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

二、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兰州、金昌、武威、定西、嘉峪关5市州和卫生、统计、民政、新闻出版、公安、环保、农牧、残联等提出了70余条意见,大部分意见采纳吸收。其他市州和科技、财政、建设、人社等17个厅局和人民银行兰州支行、证监局、保监局、高法等单位无修改意见。结合征集意见和专家论证会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

1、关于标题,专家建议省上只有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为表述的简洁性,对法规和规章直接表述,修改中采纳此意见。因第二条中已明确适用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标题中不再出现政府字样。

2、专家认为原第三条立法原则规定内容太多,建议参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我们采纳了此意见,并将原第三条的相关内容在第十五条和二十九条中进行表述。

3、完善了立法建议的上报程序,将原第七条的内容扩展

为现在第七、八两条内容,第七条重点是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报送,第八条强调了建议出台项目需要于11月底报送法规或者规章初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材料,为立法项目论证作好准备。

4、采纳定西和专家意见,删除了原第十九条有关立法效益成本分析的规定,这个程序可以合并在立法论证环节中。

5、根据立法法对有关法律解释和备案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对原决定、公布程序的规定进行了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