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 消防法律责任的通告

来源:临夏县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3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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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多层住宅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妨碍安全疏散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全县所有单位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八、任何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930-3223166向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

临夏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