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对帮扶 爱心甘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1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孤儿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孤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孤儿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孤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孤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孤儿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孤儿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孤儿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孤儿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孤儿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孤儿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对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孤儿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孤儿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孤儿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1)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政策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家庭人员。适用范围是政策对象在市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不收取押金。
(2)入院手续办理办法。政策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人员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暂存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出院时归还。
(3)不享受政策的情形。政策对象有八种情形不能享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分别是:①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的;②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③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所产生的住院费用;④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或明确有第三方责任的;⑤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⑥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⑦有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⑧有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情形的。
同时,关爱对象可自愿签约,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签约医生或团队根据其基本健康情况,通过电话、互联网平台、面对面等形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健康服务。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或因疾病需要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等确有特殊需求人群,可结合实际和诊疗规范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可优先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原则上可开具4~12周长期处方。(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孤儿,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6.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组织)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孤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孤儿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由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发现适龄孤儿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五)就业扶持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孤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的孤儿,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劳动年龄内孤儿,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4.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中的孤儿,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孤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自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6.开展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年龄内孤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针对性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六)住房保障政策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改计划给予补助。(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七)权益维护政策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1.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为孤儿提供以下七种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2.充分发挥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作用,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载体,不断拓宽孤儿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3.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设置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原则,依法坚持应援优援、应援尽援原则,及时高效便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省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为每人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1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孤儿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1)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政策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家庭人员。适用范围是政策对象在市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不收取押金。 (2)入院手续办理办法。政策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人员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暂存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出院时归还。 (3)不享受政策的情形。政策对象有八种情形不能享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分别是:①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的;②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③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所产生的住院费用;④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或明确有第三方责任的;⑤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⑥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⑦有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⑧有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情形的。 同时,关爱对象可自愿签约,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签约医生或团队根据其基本健康情况,通过电话、互联网平台、面对面等形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健康服务。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或因疾病需要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等确有特殊需求人群,可结合实际和诊疗规范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可优先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原则上可开具4~12周长期处方。(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6.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部门:残联组织) (1)手术。听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实施手术的脑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3.发现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五)权益维护政策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1.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以下七种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2.充分发挥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作用,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载体,不断拓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3.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设置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原则,依法坚持应援优援、应援尽援原则,及时高效便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来源:《甘肃省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