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救助政策公告
(一)保障对象。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整户施保,也可按单人户施保。 1.整户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2.单人户施保。主要有3种情形: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认定程序。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认定程序一样,有三个环节,分别为申请、审核、确认。 1.申请。有三种方式: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中的一名共同生活成员提出书面申请;②主动发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同相关部门共享比对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至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公示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申请家庭初审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在此审核环节乡镇、村社不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乡镇公示有异议的,乡镇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将通过审核确认家庭,在所在乡镇、村(社区)进行长期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保障类别。城市低保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保障对象。 (四)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707元,平均补助月人均607元。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人均465元、二类对象月人均442元、三类对象月人均89元、四类对象月人均62元。 (五)资金发放。按月发放救助资金,经乡镇、县民政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代发银行将救助资金拨付至保障对象的惠农“一卡通”账户。 (一)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程序。有三个环节,分别为申请、审核、确认。 1.申请。有三种方式:①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②主动发现。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同相关部门共享比对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至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协助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初审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3.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是否具备、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通过运用6项指标来评估,分别为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评估后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共同完成。 (四)“四个一”服务。通过统筹分散特困人员护理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四个一”服务。 (五)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605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755元、906元、1056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910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1060元、1211元、1361元。 (六)资金发放。按月发放供养资金,经乡镇、县民政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代发银行将救助资金拨付至保障对象的惠农“一卡通”账户。 (一)认定条件。低保边缘户指不符合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财产规定。低保边缘户申请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三)认定程序。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 (一)认定条件。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③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二)财产规定。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三)认定程序。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 (一)认定条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③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二)财产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1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医保等工作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4.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县人民政府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即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