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对特困人员的医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来源:甘肃交通广播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01 13:30
字号: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将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动态监测: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意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意见》指出,我省将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同时,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服务类社会救助、其他救助等。其中,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受灾人员救助:做好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急难社会救助:可“先行救助”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

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其他救助: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市(州)可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