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1409 发布时间:2023-11-0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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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8484元/年、707元/月;农村5580/年、465元/月)且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常住居民。





 
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为保障对象(具体程序参照评估认定办法的政策文件),并综合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判断保障金额或保障类别。
(一)、城市低保
根据2017年《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
临夏县2023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为707元/月。月人均收入低于707元的家庭,根据其月收入进行差额补助。即家庭成员月保障金额=707元-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2023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07元。
(二)、农村低保
根据2013年《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1、一类保障对象(月标准465元、年标准5580元)
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月标准442元、年标准5304元)
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月标准89元、年标准1068元)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月标准62元、年标准744元)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标准为:城市8484元/年、707元/月;农村5580/年、465元/月)。

2、家庭财产状况: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申
 请
 流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1、个人申请(委托申请)书;(必需且需手写)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必需)

3、保障对象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必需)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人员,应由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若有此情形、则必需)

5、家庭刚性支出证明,若家庭成员有刚性支出,应出具医疗机构提供的正式结算凭证;(若有此情形、则必需)

6、家庭财产状况证明,若有贵重财产(房产、车辆、企业)应出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车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若有此情形、则必需)

7、残疾人证复印件;(若有此情形、则必需)

8、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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