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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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药品零售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甘药监发【202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县药品经营市场秩序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要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要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严把购进关口。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制度,购销药品要严格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数据要真实、完整,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回收药品。规范储存陈列。对营业场所、阴凉区(柜)、冷藏设备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满足药品说明书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药品的陈列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强化药学服务。要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履职,全面做好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等工作;加强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消费者安全用药、理性消费;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售药再补开处方、开架销售处方药等行为;严把含麻黄碱类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
四、规范网络销售。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地址等应当与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致,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政策法规明确禁止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五、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全体人员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