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安全提示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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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15:55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现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提示如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杜绝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必须从取得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要并留存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建立采购台账,做到来源可溯,实行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采购时应仔细查验产品标签,确认标注内容完整规范,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成分、使用范围及限量等信息,必须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对于有适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也应在标识上予以醒目警示。严禁采购“三无”产品、过期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严禁使用。严格按照(GB2760-2024)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同时,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配备并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时准确称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的品种、数量、时间、用途及操作人员等信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冒充食品添加剂,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严禁在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含有铝的膨松剂,使用安赛蜜、糖精钠和甜蜜素等甜味剂,使用脱氢乙酸钠、苯甲酸和山梨酸等防腐剂,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如: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标签不规范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如: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