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提升网络餐饮服务品质,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幽灵外卖”、经营资质造假、经营者环境不整洁和食品不安全等乱象,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五:临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夏县某蛋糕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26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在临夏县某蛋糕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销售的蔓越莓小蛋糕15盒、原味小蛋糕14盒,以上两种预包装食品均无任何标识标签;现场有山东某公司原味迷你小卷的标签18张;委托江西某公司(生产商为安徽某公司)的夹心小蛋糕的标签15张。经查,涉案食品都是从甘肃某公司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蔓越莓小蛋糕16盒、原味小蛋糕16盒,购进山东某公司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8日生产的原味迷你小卷各16盒,购进安徽某公司生产的夹心小蛋糕16盒,购进价都是6.5元/盒,销售价都是8元/盒。截止查获时,售出蔓越莓小蛋糕1盒、售出原味小蛋糕2盒,原味迷你小卷和夹心小蛋糕(香蕉味)都已售完,共获违法所得76.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6月11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食品及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临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夏县某快餐连锁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6年5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对临夏县某快餐连锁店依法检查时查出未标注生产日期的“FRK”奥尔良口味调理烤鸡12袋(计量销售)6.53千克,制造商为聊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8℃以下保存,保质期12个月,经查,以上调味烤鸡是2026年4月26日从榆中某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1箱18只9.8千克,购进价155元,每只8.61元,烤熟后销售价每只25元(含加工费用),有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查获时共销售6只,未建立销货台账,共获违法所得150元。 处理结果: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3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查扣的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临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使用过期月饼制作原料糖玫瑰和销售过期蛋糕案 案情速览:2026年5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经营的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城蜜就”牌糖玫瑰1桶2.3公斤,净含量4.5公斤/桶,购进价65.8元,已打开使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日,保质期18个月;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仕达”牌肉松小丸子蛋糕2盒,净含量218克,一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另一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3日,保质期均为90天,以上月饼制作原料糖玫瑰和肉松小丸子蛋糕均已过期。以上原料糖玫瑰是2024年10月份从拼多多平台购进的,用于制作月饼,购进了1桶,购进价65.8元,2025年中秋节加工月饼时使用完之后再没有使用;肉松小丸子蛋糕是2025年12月份从拼多多购进的,总共购进了6盒,购进价每盒8.11元(总购进价48.68元),销售价每盒12元,2026年春节前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盒,过期后未销售。购买时均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获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在蛋糕店内使用过期月饼制作原料糖玫瑰和销售过期蛋糕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3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查扣的违法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临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夏县某麻辣烫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速览:2026年6月3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县某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白色塑料桶盛装外购辣椒油2桶,净重40千克,该辣椒油系该门店2026年6月2日从兰州购进,无任何产品标签标识、未标注品名、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生产许可证号等法定标注内容,也非本店自行熬制,涉嫌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现场查获的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辣椒油”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自行从兰州市一麻辣烫店购进的,购进价格每斤16元,有供货商资质,无进货发票,无检验报告。当事人供述因文化程度低,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进货时未认真查验食品标识,不慎购入了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6月25日临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查扣的违法食品并给予罚款单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