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甘肃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2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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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23〕505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9月14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当前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结合全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治理范围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各地、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的实践做法。

三、治理重点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投标人资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律依据设置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投标企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业绩投标等情形。

2.未获得法定部门批准,招标人以其它方式规避依法招标的情形;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2.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3.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1.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2.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四、治理方式和步骤

(一)周密部署安排(文件印发之日起-9月25日)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专项治理实施目标、推进措施、时间安排及责任分工等,营造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同时,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为联络员,9月29日前将联络员报名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见附件4)。

(二)全面开展治理(9月25日-11月15日)

1.开展项目抽查和重点核查。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治理范围内招标投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抽查记录应建立台账,存档备查。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对开展项目抽查和重点核查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填写附件2,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阶段性工作进展,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

2.依法处置问题。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要根据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3.排查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通过治理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排查清理”的原则,坚持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组织完成本部门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并填写《全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10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于年底前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总结提升(11月15日-11月30日)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牵头全面总结开展专项治理的成效与不足,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制度建设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省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最终情况,同时填写附件2、3,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1-2个典型案例,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省级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统一开展。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级公管办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公管办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本地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督职责,将治理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通报地方政府处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进行宣传,重点对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加强对市场主体等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公布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或举报邮箱,广泛征集问题线索。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