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8-1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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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18号      20212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农业机械推广使用力度,助力全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我州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省州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机具、范围

 

第三条 已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内的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等15类。

第四条 适宜我州主导产业且未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内的相关机具有8类,分别是:

(一)食用菌机具:包括食用菌木屑切片粉碎机、食用菌搅拌罐、食用菌灭菌、食用菌育种、食用菌装袋机、菌袋扎口机、菌棒注水机、刺孔增氧机、食用菌冷链设备、食用菌成套生产线设备、烘干等机械化生产加工机械设备;

(二)高原夏菜机具:包括蔬菜育苗机、蔬菜移栽机、收获机、起垄机、起垄覆膜机、撒粪机、打梗机、整压平地机、自走式履带运输车、锄草机、清洗、包装等机械;

(三)畜牧业机具:包括饲料投喂机械、电动粪污机械化清理、粪污机械化综合处理、有机肥加工生产、大型饲料颗粒成套设备、畜牧饲草料加工等机械;

(四)设施农业机具:包括钢架大棚、拱棚、棉被、冷链保鲜库、大棚轨道运输车、大棚除雪机等设备;

(五)林果业机具:包括自走式采摘机、自走式果园运输机、木材粉碎机、花椒采摘、花椒筛选加工、包装等机械;

(六)油菜机具:包括油菜精量播种机、小型油菜烘干机、菜籽油产品包装等机械;

(七)中药材机具:包括当归、党参、黄芪、姜活等中药材种植机、中药材清洗、初加工、烘干、包装等机械;

(八)其他机具:包括深松整地作业检测仪、电动播种机、百合种植、百合挖掘等机械。

第五条 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补贴机具还应当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六条 补贴对象为临夏州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购机补贴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对适宜我州主导产业且已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内的机具在享受国家购置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国家同等补贴额度进行累加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机具销售价格的70%)。

对适宜我州主导产业且未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内的相关机具,按上年度此类机具市场销售均价的60%进行县级财政补贴。

 

第五章  补贴程序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程序。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参与的专门的县级购置补贴工作机构,在县级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确定本县(市)年度适宜主导产业补贴范围的机具种类、机具品目与补贴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制定县级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内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机具品目、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安排等,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印发执行。具体机具品目、补贴资金额度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县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充足,满足农机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农机大户等购机者购机需求。在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发生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需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核验行为,强化监督制约,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规范核验行为,实行首验负责制,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核验时应见人、见机、见票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补贴额度畸高、零元购机、虚开发票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和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补贴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十六条 各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公开度。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务大厅要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自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之日起,应于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机者,其中:农户直接拨付到本人一卡通账户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其他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请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严禁农机产销企业享受购置补贴资金,严禁农机合作社为个人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倒卖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自行承担骗补、套补、提供不实购买价格及个人缴款金额,做出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违规获取补贴或违规经营的,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  补贴机具范围一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