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1015367315C/2025-0005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字号 | 临县府办发[2025]24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 标 题 |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日光温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临县府办发〔2025〕24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
日光温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日光温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
日光温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日光温室(以下简称“日光温室”)的管理,保障搬迁群众稳定获得资产收益、保障日光温室流转土地农户获得稳定流转收益,确保日光温室资产保值增值、持续高效运营,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临夏州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建设的日光温室资产的登记确权、委托经营、种植管理、收益分配、维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日光温室运营管理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营高效、收益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扶贫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资产确权移交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根据省州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建设的日光温室资产,按程序进行登记确权。
(一)日光温室资产的所有权确权至易地搬迁户户籍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搬迁户集体权益)和日光温室属地乡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土地权益),共同作为所有权人。
(二)确权后的日光温室资产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易地搬迁户享有其所对应的1座日光温室资产净收益权,收益权期限与该日光温室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一致。
第五条 委托经营。
(一)为提升日光温室运营管理专业化水平和规模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和持续收益,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如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将日光温室的经营管理权统一委托给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企”)运营。
(二)县属国企职责:
1.负责日光温室的统一运营、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2.负责组织温室种植(自主经营或对外招租);
3.负责温室租金、地租及维修基金的收缴;
4.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5.定期向相关方报告运营及财务状况。
(三)日光温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职责:
1.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县属国企的运营管理活动做好监管和服务保障;
2.协调处理温室运营中的矛盾纠纷;
3.协助县属国企做好种植主体招商推荐、作为见证方,协议签订辅助、租金地租催缴等工作;
4.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5.协助县属国企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向上级反映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运营(种植)方式
第六条 日光温室运营在县属国企统一管理下,采取搬迁户自主运营和县属国企运营两种方式。
(一)搬迁户自主运营方式:
1.在具备种植意愿和能力的条件下,易地搬迁户享有对应日光温室的自主经营优先权。
2.易地搬迁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易地扶贫搬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易迁中心”)应积极引导、动员和组织有条件的搬迁户开展自主经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3.选择自主运营的搬迁户,需与县属国企、温室所在村集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县属国企运营模式。
易地搬迁户不愿或无能力种植的可采取县属国企运营模式。
1.县属国企自主经营:县属国企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可从相关单位抽调或社会聘用),进行统一生产经营。
2.县属国企对外招租:县属国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产业发展能力、技术基础、良好信誉和温室种植管理经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作为租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种植主体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
3.县属国企职责(托管模式下):
(1)负责制定招租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与租种主体签订租赁协议;
(3)负责收缴温室租金、地租及维修基金;
(4)负责温室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维修;
(5)监督租种主体履行协议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温室种植管理
第七条 协议管理。
(一)无论搬迁户自主运营还是租赁经营,种植主体(搬迁户或租种者)必须与县属国企(甲方)、温室所在地乡镇(见证方/丙方)签订规范的《日光温室租赁种植三方协议》(自主运营时,乙方为搬迁户;出租经营时,乙方为租种主体)。
(二)协议应明确约定以下核心条款:
1.温室位置、编号、面积;
2.租赁期限(原则上3年,最短不少于1年或1个种植季);
3.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温室租金、地租、维修基金、水电费等);
4.各方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种植要求、设施维护责任;
5.维修基金的缴纳与使用;
6.保险责任;
7.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8.协议解除、终止条件及资产交接;
9.争议解决方式。
(三)协议签订后,需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易地搬迁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种植主体资格:除搬迁户自主经营外,租种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从事温室蔬菜、浆果类水果、食用菌、小灌木花卉等作物种植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市场开拓能力;
(五)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县属国企或村集体负责对租种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第九条 种植要求:
(一)种植主体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我县气候特点及温室性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种植计划,并报县属国企和乡镇备案。
(二)优先选择适宜本地生长、抗病性强、品质优良、经济效益高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小灌木花卉等品种进行种植(包括温室前坡“阳光带”的合理利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种植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严禁行为
1.私自改变日光温室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经营活动(如建设“大棚房”、发展养殖业等),造成“非农化”、“非粮化”;
2.损毁或擅自拆卸、改装温室主体结构及主要配套设施设备;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非法添加物;
4.违规排放生产废水、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条 转租限制:在协议有效期内,种植主体(乙方)未经甲方(县属国企)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租赁的日光温室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给任何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收回温室,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设施维护与安全
(一)种植主体须爱护温室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墙体、骨架、棚膜、卷帘机、灌溉系统、电路等),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二)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小型维修,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须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严格遵守水电安全使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协议期满或中途退出时,种植主体须保证将温室主体结构及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正常使用损耗除外)。甲方应组织验收,如有损坏,乙方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投入品安全与环境保护。
(一)种植主体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符合标准的肥料,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肥料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三)及时维护灌溉设施和排水渠道,保持畅通。
(四)及时清理温室内外生产生活垃圾,对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等进行分类回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利用村内回收点。妥善处理尾菜,防止环境污染。
(五)若因使用违禁投入品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种植主体须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风险防控:鼓励和支持种植主体根据产业特点和风险状况,积极投保日光温室棚体保险、特色农产品种植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农业农村部门、县属国企和乡镇应做好保险政策宣传和参保引导服务工作。
第五章 收益收缴及分配
第十四条 温室租金。
(一)易地搬迁户自主运营(种植)其享有的温室,无需向县属国企缴纳温室租金。
(二)采取国企(出租经营)方式的日光温室,租金由县属国企根据温室状况、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但必须保证配给易地搬迁户的年度净收益(扣除必要运营成本、维修基金后)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座。
第十五条 温室地租。
(一)温室地租标准由温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地租标准应不低于项目土地流转时约定的标准,且每年每亩原则上不低于700元。
(二)地租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土地政策、市场行情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由乡镇组织相关村委会,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进行民主决策,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到2028年12月底前,全县日光温室项目流转土地的地租标准应统一调整至每亩每年700元。
(三)地租由县属国企负责向租种主体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
(一)建立日光温室维修基金制度。县属国企每年向所有使用日光温室的种植主体(含自主经营的搬迁户)按每座温室按照不低于500元收取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由县属国企负责统一收缴,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日光温室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不含因人为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需履行申请、审核、实施、验收、支付等程序。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收缴及分配流程。
(一)收缴责任:
1.温室租金、地租、维修基金由属地乡镇和县属国企负责向承租方(租种主体或自主经营的搬迁户)统一收缴。
2.日光温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县属国企做好租金、地租、维修基金的宣传、告知和催缴工作。
(二)资金归集与分配
1.温室租金:县属国企收缴后,定期(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全额划转至县易地扶贫搬迁服务中心指定账户。县易迁中心负责按年度或约定周期,将租金净收益足额拨付至对应的易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
2.温室地租:县属国企收缴后,定期(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全额划转至温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经)财所。乡镇农(经)财所负责按年度或约定周期,根据土地流转合同,将地租足额拨付至原土地流转农户账户。
3.维修基金:由县属国企收缴后,存入其设立的专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
(三)公示公开:县属国企应于每年12月底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日光温室的以下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各温室租金、地租的应收、实收金额;
2.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结余情况;
3.易地搬迁户租金收益分配明细(户名、温室号、应得金额、实发金额);
4.土地流转农户地租支付明细(户名、地块面积、应得金额、实发金额);
5.主要维修项目及费用支出情况。乡镇、村应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同步公示本辖区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从相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易迁中心及县农技推广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县级日光温室技术服务团队。
(二)技术服务团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为种植主体(含自主经营搬迁户和租种主体)提供全周期技术指导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与示范推广;
2.科学施肥、灌溉与病虫害绿色防控指导;
3.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安全管理;
4.农产品市场信息与品牌建设指导;
5.防灾减灾技术措施;
6.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
第十九条 水利支持。
(一)县水务局及相关供水单位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日光温室生产用水给予价格优惠支持。
(二)供水单位应保障日光温室区域的正常供水需求。
(三)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温室区域外的主干水利设施(如水源、泵站、主管道等)的定期维修维护由水务部门或相应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电力支持。
(一)县供电公司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日光温室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支持。
(二)供电公司应保障日光温室区域的正常供电需求和安全用电。
(三)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温室区域外的主干供电设施(如变压器、主干线路等)的定期维修维护由供电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金融与市场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日光温室种植主体开发信贷产品,提供优惠信贷支持。
(二)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招商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招商招租,同时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参加展销会,拓展销售渠道。
(三)鼓励和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电商销售等模式,降低市场风险。
第七章 温室维修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实施。
(一)县属国企是日光温室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利用维修基金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二)县属国企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和应急维修预案。 (三)建立维修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县日光温
室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评估。
(四)对巡查发现或种植主体报修的损坏设施,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定维修方案和预算。
(五)维修工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完成后,应组织验收。
(六)维修费用从专账中列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七)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严重、主要设施设备使用年限到期。需要大型维修时,温室主要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如保温棉被更换,温室钢架、墙体大面积受损等维修基金无法保证时,县属国企向县政府申报资金项目,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扶持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成立临夏县日光温室运营管理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招商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易地扶贫搬迁服务中心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日光温室运营管理政策;
(二)统筹协调解决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指导县属国企、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四)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审议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临夏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县属国企及乡镇推进日光温室管理办法落实。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日光温室运营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标准制定、政策落实监督;负责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产业政策、价格监测指导。
(三)县水务局:负责温室区域生产用水保障及主干水利设施维护的协调监督。
(四)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推荐省内外企业租种,产品收购。
(五)商务局:负责引导电商企业、县域电商平台积极开展产品推介销售。
(六)县供电公司:负责温室区域生产用电保障及主干供电设施维护。
(七)县易地扶贫搬迁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搬迁户权益保障、租金收益分配落实;协助处理涉及搬迁户的矛盾纠纷。
(八)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和服务责任(详见第五条、第八条);负责组织落实地租分配;协助处理辖区内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制。
(一)日常监督: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属国企共同负责对温室运营、种植活动、设施状况、费用收缴等进行日常监督。
(二)专项检查: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日光温室资产状况、运营管理、协议履行、资金(租金、地租、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收益分配、服务支持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三)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搬迁户、流转农户、种植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在日光温室运营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由工作专班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日光温室租金、地租、维修基金等资金的;
(二)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力导致温室资产严重损毁、贬值的;
(三)在招租、协议签订、费用收缴、收益分配等环节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损害搬迁户或流转农户利益的;
(四)技术服务、水电保障等支持不到位,严重影响生产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公示公开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资管理平台”: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四议两公开”: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非农化”:指违反规定将农用地(含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解释的术语,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夏县农业农村局、临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临夏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日光温室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临县农发〔2025〕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日光温室运营管理工作专班研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