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2〕2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调控作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足额到位,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防止粮食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维持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是县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直接抓手,是应对粮食市场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 县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二)县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粮食市场风险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县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四)县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性收入。
第三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支出。
(二)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价差亏损补贴支出。
(三)县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批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面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从企业已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账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消化县级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方面的支出。
(五)县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临夏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但不得抵顶县级财政应到位资金。
第八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程序直接拔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所结余资金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一)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储备数量,依照确定的包干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县级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及价差损失依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差价亏损,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按照实际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
(三)县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抵顶差价支出后全额上交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州农发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县发改局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申请单位(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填写《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本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费用,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季度划入到县发改局在州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利费补贴专户,再由县发改局按企业承储数量拨付承储企业在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年终清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季报,由州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粮食风险基金全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经县发改局、州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县政府。
第六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收、 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财政、粮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增加、 抛售或轮换计划按照储备粮管理办法、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和企业经营周转粮油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