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临夏州公安局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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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路基础设施,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决定从即日起,临夏州交通运输局和临夏州公安局联合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将加大路面执法稽查力度,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和改装车辆,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实行“四个一律”,即超载车辆一律卸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恢复原状,违法驾驶人一律扣分罚款,严重违法一律曝光。
二、货运源头企业、货运车辆车主要自觉守法经营,对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自行拆除擅自加高的栏板及非法改装设备;未整改到位仍上路行驶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
三、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矿山、水泥建材、沙石厂、物流场站等货物集散地源头监管,各厂矿、沙石厂等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核载质量装载货物,对违规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四、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重点查验货车加高栏板、加厚钢板、改造大梁、车斗、车轴和刹车系统等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货车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不予通过检验。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承修已报废货车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六、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和源头企业从严进行处罚。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货车超载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对货车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6分,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消除;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加高栏板、加厚钢板等),处500元罚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消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对超限运输的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驾驶人,停止其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临夏州公安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