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及各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临夏县城区及各乡镇主街道;
二、禁止燃放时间:除元旦、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段为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五)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在国家及省州规定要求禁燃的其他区域。
四、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
五、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临夏县分局、临夏县应急管理局、临夏县公安局,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坚决禁止在禁燃期时间段和禁燃区之内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临夏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违反本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临夏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真正使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家喻户晓;加强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形成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五)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举报电话 :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930—3224008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0—3222099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临夏县分局 0930—3222108
临夏县应急管理局0930—3223816
临夏县公安局0930—5930508
临夏县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