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公告(孔海林)

来源: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6-11-0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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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公告

 

孔海林:

本局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控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你(单位)涉嫌无照/无证销售的煤炭进行了依法扣押,并依法抽样送临夏回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根据你(单位)销售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026-2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挥发分(Vdaf),实测值为39.92,判定依据为GB34169-2017,标准(规范)限值为≤1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煤炭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拟书面告知上述检验结论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经办案人员多次拨打你(单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58****1372)均无人接听;本局于2026年9月29日以邮寄方式(邮件号码:1229165168407)向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上述文书,邮件被你(单位)拒收并于2026年10月4日退回;本局办案人员多次尝试联系,亦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煤炭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 和检验报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产品名称:煤炭(散煤);规格型号/产地:无烟二号;抽样数量:检验样品4kg、备用样品1吨;抽样地点:华鑫煤炭市场;抽样时间:2026年8月24日。

二、检验结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为挥发分(Vdaf)(详见附件检验报告)。

三、你(单位)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你(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本局将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阐明理由且需要复检、具备检验条件的,本局将另行组织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为同一机构。

五、复检费用由你(单位)先行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本局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公告期限届满、异议及复检期限届满后,本局将依法对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理;扣押的涉案不合格煤炭将依法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置,严禁再流入市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公告期内主动与本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本局已载入案件材料,并在本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张贴过程已拍照、录像记录。

特此公告。

附件:1.《煤炭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6日

 

 

联系部门:临夏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马正云  联系电话:0930-3222099

联系地址:临夏县双城新区3统办楼

邮政编码:731800

 

附件扫描件:

1. 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公告(孔海林).pdf

2.检验结果告知书(孔海林).pdf

3.检验报告(孔海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