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猎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2.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各类自然公园,各级公路和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和河流沿线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地,其他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区域,均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甘肃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改造或自制枪支、爆炸物、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弓、弩、弓箭、铁夹、吊杠、绊脚套、弹弓、粘网、网兜、滚笼、拍笼、踏笼、打笼(捕鸟笼)、诱捕笼、地笼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和工具。
五、禁用猎捕方法:禁止使用无人机猎捕(如红外夜视仪、热成像、定位追踪、坠箭、坠网等)、围网、哄赶、机动车追捕、狗撵、鹰捕、隼捕、夜间照明(如手电筒、头灯等)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毒药、麻醉药物、网捕、电击、设陷阱、诱捕、水灌、仿声、掏窝、捣毁巢穴、挖洞穴、犬捕、鹰捕以及采拾卵(蛋)及幼崽等断代方式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等的除外。
六、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猎捕、猎杀、贩卖陆生野生动物。如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情况,可由县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猎捕活动。
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执法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