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临夏县县城区及各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2-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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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临夏县城区及各乡镇主街道。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范围和韩集镇、新集镇辖区定在纬三路全段;

(二)各乡镇(除韩集镇、新集镇外)燃放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三、禁止燃放时间:除元旦、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段为禁燃期。

四、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五)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国家及省州规定要求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

六、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临夏县公安局、临夏县应急管理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坚决禁止在禁燃期时间段和禁燃区之内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通告》精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九、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举报电话:

临夏县公安局0930-5930508

临夏县应急管理局0930-3223816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0930-3222180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0-3222099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3224008

特此通告

临夏县公安局

临夏县应急管理局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