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三)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
(五)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未发证的,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单;
2.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建造的房屋,提交标注房屋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般应当一年以上);
5.继承或法院判决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提交公证机构有关公证书、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
无法提交上述(五)中规定材料的房屋,可以提交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及市场主体登记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