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对外加挂临夏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布局全县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州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统筹推动全县各类创新资源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措施,承担省州县会商、院地合作事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我县工作外国专家。拟定全县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组织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学技术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五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和离退休干部等人事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和监督实施县级财政科技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单位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
(二)农业企业科技股(外国专家管理股)。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订农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出农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来临夏县工作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拟订出国(境)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拟订促进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的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拟订工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创新调查和科技统计。
(三)综合科技股。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拟订社会事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负责人:卡小军
联系电话:0930-3222197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统办楼403室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对外加挂临夏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布局全县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州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统筹推动全县各类创新资源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措施,承担省州县会商、院地合作事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我县工作外国专家。拟定全县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组织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学技术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五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和离退休干部等人事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和监督实施县级财政科技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单位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
(二)农业企业科技股(外国专家管理股)。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订农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出农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来临夏县工作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拟订出国(境)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拟订促进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的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拟订工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创新调查和科技统计。
(三)综合科技股。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拟订社会事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负责人:卡小军
联系电话:0930-3222197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统办楼403室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依法治县实践,临夏县科技局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州、县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科学技术领域普法工作力度,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现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健全制度,坚持依法办事。为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一是我局积极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为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牵头负责的工作格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三是制定普法工作计划。为使普法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结合全县科技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局《“八五”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普法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增强法治宣传,推进知识普及
不断强化基层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科技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利用政策宣讲会和企业座谈会,以“科技下乡”、科技培训等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农村、以分发宣传品、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向群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科技领域法制宣传,发放普法宣传资料一万余份,提升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干部学习,提升用法水平
我局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科技工作实际情况,以领导干部带动普通干部学的形式,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学法,将法制学习融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法制专题学习。二是积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宪法宣传周、“科技活动周”、防灾减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科普宣传培训活动,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专利法》《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知识。三是依托“甘肃省干部在线学习”以及“甘肃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系统”学法考试网络系统,组织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学考,近三年,全局干部职工在线学习参考率及优秀率均为100%,并在“学法考试系统”学满学分通过了学法考试,较好地提高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24年上半年,我局普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运用现有法律法规解决难点问题的能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能。二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经营观念与当前新形势要求存在较大偏差,需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打算
我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普法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制度,自觉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纳列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素质。二是积极转变行政观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律进企业工作部门职责,扎扎实实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三是按照我局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事项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规范文件的制定和监管等制度。继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办理,四是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集中宣讲宣传、主题活动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利用干部工作微信群、电子屏等,积极分享、转发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学法尊法守法浓厚氛围。
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不断推进党的领导、权力运行、营商环境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为全面建设幸福美好的临夏县提供坚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校外资源,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健康生活,发挥农村科普组织、农村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作用,开展科普工作,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学)会以及科技特派员等,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利用当地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推广,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应急科普资源和平台建设,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提升科普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科普。
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经费支持科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评估,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为他用;经费困难的,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交通运输、应急等设施开展科普,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为公众了解、认识、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五十条 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对外加挂临夏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布局全县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州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统筹推动全县各类创新资源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措施,承担省州县会商、院地合作事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我县工作外国专家。拟定全县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组织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学技术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五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和离退休干部等人事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和监督实施县级财政科技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单位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
(二)农业企业科技股(外国专家管理股)。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订农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出农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来临夏县工作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拟订出国(境)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拟订促进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的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拟订工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创新调查和科技统计。
(三)综合科技股。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拟订社会事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负责人:卡小军
联系电话:0930-3222197
办公时间:9:00——12:00 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统办楼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