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2025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1-4条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第5条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已注册企业使用原有账号登录,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进行自主评价,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信息确认
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后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可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通过。
(四)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将组织评价机构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五)公示公告
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按批次同步在评价系统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评价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六)入库企业集中抽查
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直通车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同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七)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编号并在评价系统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八)信息变更
已入库登记的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及征税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登记。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组织、申报信息材料审核、实地核查、集中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2.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既要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增长,也要确保入库企业质量提升。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在审核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重点筛查和关注财务指标波动大、数据材料存在逻辑矛盾的企业,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问题,坚决防止经营异常、违法违规企业进入。要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
3.评价机构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数据对比,加大实地核验和数据分析挖掘力度。对入库前需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现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要做好公示企业的风险核查,对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及时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清理出去。同时要做实集中随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验指标异常、数据矛盾、突增突减等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
5.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审查未通过的退回企业,企业按照修改要求完善后可再次提交,再次提交后审查时限仍为5个工作日。
6.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企业提交《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公示审核,10月30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兰白处 徐苏 赵景强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雯轩 李洁
联系电话:0931-8829610 18609408606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509室
《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请自行在工信部火炬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innofund.chinatorch.org.cn/)。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6月3日
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2025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1-4条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第5条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已注册企业使用原有账号登录,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进行自主评价,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信息确认
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后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可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通过。
(四)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将组织评价机构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五)公示公告
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按批次同步在评价系统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评价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六)入库企业集中抽查
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直通车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同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七)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编号并在评价系统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八)信息变更
已入库登记的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及征税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登记。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组织、申报信息材料审核、实地核查、集中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2.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既要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增长,也要确保入库企业质量提升。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在审核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重点筛查和关注财务指标波动大、数据材料存在逻辑矛盾的企业,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问题,坚决防止经营异常、违法违规企业进入。要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
3.评价机构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数据对比,加大实地核验和数据分析挖掘力度。对入库前需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现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要做好公示企业的风险核查,对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及时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清理出去。同时要做实集中随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验指标异常、数据矛盾、突增突减等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
5.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审查未通过的退回企业,企业按照修改要求完善后可再次提交,再次提交后审查时限仍为5个工作日。
6.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企业提交《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公示审核,10月30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兰白处 徐苏 赵景强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雯轩 李洁
联系电话:0931-8829610 18609408606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509室
《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请自行在工信部火炬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innofund.chinatorch.org.cn/)。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6月3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强科技行动,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甘科高规〔2024〕1号),现就组织申报2026年度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1.在甘肃省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含)以上。
(四)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需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三、申报材料
(一)《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加盖所属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知识产权材料: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2024、2025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企业2024、2025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立项、结题或验收等证明材料。
4.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企业获得的各类科技奖项、登记的科技成果、认定的新产品、参与制定的标准、专利受理通知书、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用户报告等反映企业创新活动的材料复印件。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职工名册、科技人员名册、职工社保、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明材料。
6.企业202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和总收入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7.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创新平台、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等证明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企业2024、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2024、2025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10.企业生产批文、认证认可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
四、申报时间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开展。网络受理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今年计划组织评审两次。各市州于7月17日、9月11日分两批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并于7月24日、9月18日分两批报送纸质材料。参加本年度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相应的评审时间完成网络填报及纸质材料提交。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进入“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skeju.cn/),按步骤注册企业账号并添加申报人(已具有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确认激活后,进行申报工作。
2.企业在线填写《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待审核通过后,将在线打印的申报书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属地科技局。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通过后,各推荐单位在《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中填写推荐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材料(1份)统一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1号)。
六、联系方式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韩 瑜 0931-8811549
武战翠0931-8824898
省科技厅兰白处:徐 苏 赵景强
附件:附件1.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附件2.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3.推荐企业汇总表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5月27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甘肃省居民企业。
2.2023年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可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网络申报、分批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
第一批次:6月27日前,各市(州)科技局完成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
第二批次:8月15日前,各市(州)科技局完成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
第三批次:10月17日前,各市(州)科技局完成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科小入库。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要求,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3.网络申报。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以下简称国网)完成注册,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4.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或全部为2026年获得授权(尤其是全部为2026年受让获得)、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根据审核与核查情况,向市(州)科技局报送。各市(州)科技局需征求同级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结合县(区)报送的审核与核查情况,出具推荐函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
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认定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申报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本年度准备参加重新认定申请的,且发生更名或重大变化的企业,须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更名。
三、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
1.企业申请。跨省迁入的企业在国网提交异地搬迁申请,并上传营业执照、迁出迁入地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市州审核。迁入地市(州)科技局组织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迁入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报告报送至省认定办,符合整体迁移要求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需向省认定办报送迁入申请书面材料。属于部分迁移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认定。
3.发布公告。迁入申请通过后,由省认定办发布迁入公告并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工作要求
1.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充分了解掌握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质量关,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奖补资金。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将依法追责。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兰白处:徐 苏 赵景强 0931-8885059
省 计 算 中 心:屠晓光 0931-8825425
陈春霖 0931-8880681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
附 件:1.申报材料要求
2.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3.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
4.中介机构承诺书
5.企业信用承诺书
6.更名注意事项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4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政策解读
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参照上位法,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要求,2019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4号),明确我省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19年11月22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据此,2021年7月6日,我厅印发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
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我省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我厅在总结近年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修订《提名办法》,充分考虑国家科技奖压减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要求,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我省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提名资格。《提名办法》明确了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组织机构。增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调整2000年(含)以后由在甘单位主持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
《提名办法》限定了提名专家每人每个年度只可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独立提名,或者2名院士联合提名,或者4名专家(院士、科技功臣、国奖第一完成人或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联合提名,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意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二)规范了提名要求。《提名办法》明确了提名专家、提名单位的提名数量、提名领域和提名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被提名的情形。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和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不限额提名,甘肃省科技进步奖限额提名。
由原来的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可以提名2项,调整为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由原来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次年度不得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被提名,调整为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增加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
(三)明确了第一完成单位和合作完成单位(人)的资格。参照外省规定及我省实际增加此条,明确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省内法人单位。明确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甘肃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是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支撑的省内外法人单位。完成人是省外单位的,其成果应当是在解决甘肃省各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四)优化了提名程序。《提名办法》强调择优提名,在提名过程中严格被提名单位和个人的公示环节。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情况,对提名项目参评等级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提名单位提名等级意见与申报单位一致,调整为提名项目的评审等级要求以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填报意向为准。
(五)压实提名者责任。《提名办法》进一步强调压实提名者责任,要对被提名者的提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担异议答复的责任。
(六)明确了提名纪律要求。进一步对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作出纪律要求,借鉴国家奖提名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名办法》增加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七)明确了涉密项目的提名。《提名办法》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提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科高〔2026〕2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隶属海关、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工信和数据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
现将《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工作方案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
2026年5月8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的通知
甘科基函〔2026〕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科技行动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强特色优势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厅联合省卫健委等35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2026年度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联合基金项目)。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省联合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其中,重大项目(含集成项目)参照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重点项目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一般项目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均为3年。
二、申报要求
1.省联合基金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指南(详见附件)组织申报和推荐。申请人须对照指南确定的研究方向拟定项目名称,按照申请代码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研究内容、目标任务须根据指南要求和经费额度科学合理设置。不受理指南范围以外的申报项目。
2.省联合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征集,牵头申报单位应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以及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4.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联合申报机制,资助单位牵头申报的,应联合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组织申报;非资助单位牵头申报的,须联合资助单位的科研团队共同申报(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
5.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且无在研省联合基金项目。
6.已承担2026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各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省联合基金项目。到期未验收各类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7.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其中“省级科技计划经费”应与指南资助资金一致,规范填写经费预算表。
8.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登录省科技厅网站“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xm.gskeju.cn),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18:00。
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项目申报信息的填报和审核工作,推荐单位复核后推荐申报,申报人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电子申报书,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报送纸质申报书1份。推荐单位于项目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推荐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送至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第三方机构)。
四、联系方式
1.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张丽坤 0931-863573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甘肃省计算中心一楼
2.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张斌 0931-8828052
3.管理系统技术支持:0931-8817548
附件:2026年度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指南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