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修订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现将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查处理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7月,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实施5年多来,19号令在严肃惩处违规行为、规范引导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党中央成立中央科技委,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推动我国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系统性重构、整体性重塑,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拓展,对科技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对照党中央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科技改革新变化,结合科技监督工作实际,19号令亟需修订完善。
立足改革精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调查处理规定》。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系统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构建科技大监督格局,推进和巩固科技监督体系建设成效,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二、《调查处理规定》的修订思路
修订工作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落实改革精神。立足改革后新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模式的新变化,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等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二是注重制度衔接。与《科技进步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加强与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衔接,对违规行为认定、调查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紧贴工作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既修订了19号令中的不适应条款,也紧密结合当前科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突出可操作性。对不同科技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对应的处理措施及具体处理尺度和标准,务求管用好用。
三、《调查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
一是关于调查处理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二是关于违规行为情形。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对于《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三是关于违规处理措施。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确保处理尺度统一,处理措施可落地、可执行。
四是关于调查处理程序。《调查处理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四、如何抓好《调查处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科技活动要履行好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同配合,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确保重大科技任务出成果、见实效。
二是各科技活动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等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本单位及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要及时调查、依规处理,同时举一反三、以督促改,切实提升科研管理能力。
三是受托机构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指导,有效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要强化履约意识,秉持职业操守,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科技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筑牢“红线”“底线”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从事咨询评审活动时,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请托等违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科技部将切实肩负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科技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抓总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抓好督促指导,与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攻略
一、政策红利:真金白银的实惠
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的优惠,降幅达40%。同时,研发费用可享受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摊销。
资金奖励:甘肃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各市州还有配套奖励,如兰州市额外奖励10万元,兰州新区奖励20万元,企业累计可获得40-60万元奖励。
融资优势:可享受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金融支持,同时"高新身份"是招投标、吸引投资的重要加分项。
二、2026年认定条件(8大硬指标)
注册时间:企业须注册成立满365天以上
知识产权: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2026年新规更重质量,发明专利权重提升至45-50%
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且需在职满183天
研发费用: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分档要求:
年收入≤5000万:比例≥5%
5000万-2亿:比例≥4%
2亿以上:比例≥3%
且境内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0%
高新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创新能力: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管理、成长性四项指标评分,满分100分,需达到70分以上
合规经营: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新能力评价评分细则
(一)知识产权(30分)
评分标准:
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
知识产权数量(≤8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
关键变化:2026年新规将发明专利权重提升至45-50%,实用新型专利、软著等Ⅱ类知识产权权重降低。至少需要1项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等)或6项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著)。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评分标准:
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转化能力无(0项,0分)
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6种形式。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5项,即三年总共15项以上。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评分标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四)企业成长性(20分)
评分标准:
净资产增长率(≤1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0分)
计算方法: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注意事项: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四、甘肃省特色政策
(一)人才政策
"带编入企"引才机制:采取"事业编制引才、企业平台用才"方式,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人才安居政策:
博士或"双一流"院校硕士毕业来兰州就业创业,购买首套住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房票补贴
筹建100套专家公寓,筹集945套青年公寓房源,推动建成1182套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为期3年的过渡性住房
设立21家青年人才驿站,为外来求职面试的大学毕业生提供最长15天的免费住宿
(二)贷款支持
科技贷款贴息:按LPR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万元;科技保险保费报销30%-50%,年度补助上限15万元。
创新积分制:通过企业"创新积分制",推荐清单内科技型企业首贷授信3.2亿元,发放贷款2.04亿元。将企业的创新能力转化为金融部门和投资机构看得懂的"财务数据",引导财政优惠政策、金融资源、创业投资政策精准向科技型企业投放。
(三)批地政策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入驻兰州经开区孵化中心的科创类企业,给予最多36个月房租优惠
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兰州经开区带专利、资金创办企业,经开区孵化中心给予最多60个月房租优惠,前3年房租全免
(四)其他支持政策
梯次培育体系: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享受5万元补助,并被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产学研合作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创新研究、技术攻关、团队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五、2026年甘肃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一)政策内容
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申报流程
享受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甘肃省特色支持措施
七部门联合政策:甘肃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全省企业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联席机制,形成各部门协同工作模式,从优化研发企业服务机制、加大企业研发服务力度、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流程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奖补政策:
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名前10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
对于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
六、申报流程
企业自我评价: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先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网络申报: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写申报材料
审核推荐:由市州科技局审核推荐至省科技厅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公示发证: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证书(有效期3年)
申报时间: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三批进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6月27日、8月8日、9月26日分三批完成审核推荐。
七、常见误区及应对
误区1:知识产权凑数
问题:只靠实用新型专利凑数,没有发明专利支撑
应对:提前1.5-3年布局发明专利,确保专利与主营业务紧密关联
误区2:研发费用核算乱
问题:未按规范归集费用,缺少证明材料
应对: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保留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误区3:科技人员"掺水"
问题:将生产、行政人员混入研发团队
应对:明确研发人员范围,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专业背景证明
其他误区:成果转化凑数、主营业务不在八大领域、成长性指标负增长、申报材料造假等,都可能导致"一票否决"。
八、权毅知识产权申报建议
提前规划:建议提前1-2年启动准备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布局和财务合规性整改
系统准备:建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布局
材料规范: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逻辑严密,避免因材料问题被驳回
关注时间节点:密切关注甘肃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避免错过截止日期
重要提醒: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迎来重大修订,主要调整方向为"提质+严查",知识产权权重提升、研发费用严审、科技人员界定更严、监管升级。企业应提前布局,确保合规申报。
甘科基规〔2025〕2号
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赋能,积极引进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实施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省联合基金”)项目。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合资助方包括市州政府、高等学校、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各类园区等。
第三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联合基金项目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共同实施省联合基金项目。行业部门组织本行业科研单位作为联合资助方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解决行业科技问题。
第四条 积极引入科技资源,鼓励省外单位作为联合资助方投入资金实施省联合基金项目。
第五条 联合资助方与甘肃省科技厅共同出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1。省联合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资金全部用于项目资助。
第六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的设立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与省科技厅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省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运行方式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创新需求,统筹部署省联合基金项目,主要职责:
(一)定期发布省联合基金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指南征集、论证和发布工作进度;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受理;
(四)组织项目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应根据协议确定的资助领域和方向,组织凝练研究内容,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第九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资助类别分为一般、重点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参照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重点项目参照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重大项目参照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我省独立法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联合申报。重点领域方向以解决“甘肃科技问题”为导向,可联合省外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标明省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联合资助方共同商议决定。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联合资助方定期组织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绩效评估,评估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解决,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