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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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县统办大楼1232室

办公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30-3223383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等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地方性法规。

3.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5.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6.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

7.业务工作,包括本单位政务工作动态信息、建设领域资质公示、工作总结等。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公开(网址:http://www.linxiaxian.gov.cn/)。

2.通过临夏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服务窗口公开。

办公地址:临夏县统办大楼一楼(东厅)住建局服务窗口。

3.其他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各类监管系统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部门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3383(传真)

通信地址:县统办大楼1232室

邮政编码:7318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申请人填写《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318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网站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箱(lxxjsj@126.com)。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8)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权利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临夏县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对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临夏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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