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1015367315C/2024-00012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临县府发[2024]18号 制发机构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11
标        题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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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府发〔2024〕18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

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改善全县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无死角、全覆盖,培养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全域无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舒适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环境卫生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清运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开展全域无垃圾整治工作,不断完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环境卫生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制度不断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的工作体系日益完善。加强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合理配备人员及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日常保洁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为人民群众创设优美舒适的环境;建立健全全域无垃圾整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到门前“五包七禁”制度全覆盖;开展示范带动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创造浓厚氛围;保障资金投入,补齐设施短板,完善收集处理体系。逐步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及“全域无垃圾”目标。

三、运行管理

(一)明确整治责任,确保整治成效。持续完善保洁模式,提升整治效率,完善日常管理机制,继续优化“第三方+城管+乡镇”环境卫生治理模式,划清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量化指标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发挥各自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全域无垃圾整治工作,县纪委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进行监督。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为纵深推进全域无垃圾整治营造良好氛围。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域无垃圾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争取项目资金。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管制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依法对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住建局负责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城管局做好收集运转设施配套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区亮化、美化、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品位。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力开展“厕所革命”,并指导各乡镇推进养殖废弃物、秸秆综合资源利用,加大废旧农膜力度回收利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卫健局负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危险废弃物产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能源化、资源化等利用工作。财政局根据整治工作需要,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城管局负责做好接管区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对城市地面立面及各类附属设施、环卫设施及废弃物处置、临街店铺及摊点、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的整治保洁工作进行全面监管、落实“五包七禁”责任制度,并对第三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配合住建局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备工作。自然资源局要将垃圾整治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依法查处乱采乱挖、无证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整治破损陈旧、设置不合理的交通安全提示牌,全面整治车辆行驶停放秩序,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行为。文旅局加大对景区景点、旅游村镇、旅游服务场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指导,营造干净整洁的景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倡导文明旅游。水务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河道内倾倒垃圾的日常监察处罚力度,定期巡查清理,坚决杜绝垃圾入水。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类市场、店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保洁。教育局“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内容,实现“教育一个学生,辐射一个家庭,带动左邻右舍”的延伸。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要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有效推进“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植于社会群体。县融媒体中心要持续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垃圾整治重要意义、做到宣传教育常态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发现问题在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曝光。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辖区内的全域无垃圾整治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全域无垃圾整治各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日常监督、追责问效等工作,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生根见效。村组(社区)要督促保洁人员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落实好岗位职责,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定期对村内道路、公共设施、河塘沟渠、田间地头等区域进行集中清理。

(二)实行收费制度、提升整治效率。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居民或者经营管理者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保洁工作;按照“村民和村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县财政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一定比率予以补助,筹集垃圾收运处理运营维护资金。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采取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1、收费标准建议

餐饮业门店、销售类商业门店、各类宾馆、招待所、旅店、洗车店等营业场所收费标准按照城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垃圾处理运营成本核算后上报发改部门审批执行。

村(居)民征收标准:由于各村(社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按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户按每户每月5-1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征收标准由各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各村(社区)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乡(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

2、资金管理

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清理、收集、运输人员的报酬及集中整治产生的费用。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生活垃圾清运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制度,原则上按每70人配一名保洁员。同时划分好保洁员卫生片区,明确每一位保洁员的责任。认真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杜绝垃圾清运队伍偷倒垃圾现象,确保垃圾全部入围,村容村貌整洁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财政、环保、城管、农业、卫生、发改、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保洁机制。全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为县住建局。各乡镇要组建环卫队伍,确保有专责人员,村要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形成稳定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管理和保洁队伍。配备垃圾运输车作业工具和基本劳保用品,加强保洁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运行,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村规民约等自律性制度建设,培养村民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生活习惯。完善环卫用工制度,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稳定环卫队伍。

(三)加强检查考核。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对各镇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各乡镇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并报县全域办,同时,实施动态检查,对媒体曝光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督查整改。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对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挪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等违法行为,按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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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