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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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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县府发〔202379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1019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县委县政府建设质量强县的部署要求,参照《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由县政府在全县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分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列入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六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办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县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内组织和个人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创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受到国家和省、州表彰的,可优先推荐评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三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临夏县青年文明号”、“临夏县青年安全示范岗”、“临夏县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行进集体”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临夏县劳动模范”“临夏县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县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临夏州质量奖、甘肃省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县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3〕79号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县发〔2023〕76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桥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925


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

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需征收土桥镇侯段村项目涉及的约10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水浇地65793元/亩、旱地52635元/亩、林地52635元/亩、草地21054元/亩、未利用地5264元/亩。农村宅基地按照相邻地类补偿,征用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进行评估确定。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以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四)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鲁平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鲁得强   土桥镇党委书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卡小军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妥学良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淑霞   县工信局副局长

何延水   县电力公司经理

张光辉   县电信公司经理

梁永波   县移动公司经理

海生清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桥镇人民政府,鲁得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航拍监测、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审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9.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土桥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土桥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土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的土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临县府发〔2023〕 76号附件:补偿费标准.xls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3〕 76号关于印发《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临县府发〔2023〕 76号关于印发《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甘肃临夏北塬(桥寺)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县府发〔2023〕68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

《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提高县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和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5、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制定,上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实施,报州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行业或领域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在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县专项预案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类共四类。其中,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有11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10项;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5项,社会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9项。本县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详见附件一。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印发,并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乡(镇)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委、县政府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

主任: 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工会、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组织机构图详见附件二。

县应急委员会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

(1)主要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制定和修订《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向州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建设领域、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公路水毁、地震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修复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4)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5)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6)县地震局负责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8)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9)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技术支撑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物防物资采购、储备、配发等组织管理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4)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应急处置工作中对违法违纪人员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16)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17)县工会参与全县事故善后处置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县消防大队负责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19)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灾后重建经费保障。

(20)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21)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应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22)其它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县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930—3223816,应急值班电话设置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核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2)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具体实施。

(3)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做好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3、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对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上报州政府,州政府应急委员会指派总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单位设立,如果不具备设立条件,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其它适当地方设立,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专职或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具体负责本辖区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

(3)承担本辖区(本部门)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本辖区(本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文本管理,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6)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4、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建议,完善专家管理制度,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警及信息报告

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事故预警系统,分析各自管辖区域内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以及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

(1)预警级别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等内容

(4)预警发布

发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报告州政府,由州政府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信息报告

(1)信息接收

当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特征及等级,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信息上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立即如实向州政府报告,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州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

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书面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相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或超过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向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上报州政府的同时做好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响应程序

(1)事态分析

县应急委员会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分析突发公共事件险情、突发公共事件初期事态现状,预测分析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险情、事件发展的趋势,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2)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由县应急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县相关部门接到应急委员会总指挥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各部门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指挥与协调

按照《临夏市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具体情况,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扩大应急

当事态扩大到或超出Ⅳ级应急响应级别,或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委员会立即向州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州政府本级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应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 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 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全面掌握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县委、州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 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 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 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 事件,事发地乡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 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政府可直接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 员,影响到境外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省市县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 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 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迅速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急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州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当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 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依法开展交通管制。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 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务、通信、供(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 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 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 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 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 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 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 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4)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坚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 24 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动态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应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突发事件态势、应急处置等情况,按计划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正确引导舆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6紧急状态

全县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3.7扩大应急

全县突发Ⅳ级公共事件,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或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委员会立即向州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州政府相应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 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应急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2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中央或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4.4调查和总结

(1)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完整的调查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面总结。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本地区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特点规律,查找问题不足、 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学习借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五、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物资需求,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公安、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州政府给予支持。

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乡(镇)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4、基本生活保障

县属各部门积极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及时对受伤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人员防护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9、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的畅通。

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群众基本的用水、用电、用气需要,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同时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11、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建立健全输电设施保障工作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电力供应。

12、科技支撑

各类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改进应急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13、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保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14、其他保障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可以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可以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本项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乡(镇)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2、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乡(镇)应急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各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

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制定,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州政府备案。县直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通过评审之后发布实施。

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预案文本进行管理。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附件

1、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

2、临夏县应急组织机构图

3、临夏县应急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2.临夏县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3.临夏县应急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职务

电话

手机

备注

1

马俊平

县委副书记县长


13884009882

主任

2

鲁平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3909305618

副主任

3

马虹

县委常委、副县长


13993060075

副主任

4

拜文玲

县政府副县长


13909309778

副主任

5

安胜华

县政府副县长


13993015698

副主任

6

何有全

县政府副县长


15293908011

副主任

7

马光明

县政府副县长


13909305800

副主任

8

苟燮颖

工会主席


13309300777

成员

9

李铁军

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13993038001

成员

10

韩国义

民政局局长

3222680

15293909366

成员

11

王孝忠

财政局局长

3222092

13519001618

成员

12

何忠生

司法局局长

3222204

15293908018

成员

13

王永忠

工信局副局长


18993018999

成员

14

马晓英

科技局局长


13830120980

成员

15

李华俊

人社局局长

3222056

15293908999

成员

16

曲玉

医保局局长


15293908139

成员

17

卡小军

发改局局长

3222138

13519001506

成员

18

 

自然资源局局长

3222596

13909304319

成员

19

马明武

商务局局长

3223467

13884008855

成员

20

戴旭东

住建局局长

3223333

15336000558

成员

21

马才林

公安局副局长


13830105040

成员

22

妥学良

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3223066

13993072976

成员

23

水务局党组副书记


13909305409

成员

24

妥进强

卫生健康局局长

3222304

18189300019

成员

25

马福德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3223623

13884000009

成员

26

李汉泽

交通局局长

3223986

15025801828

成员

27

焦世平

应急管理局局长

3223111

13884008588

成员

28

高逸佳

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13830109656

成员

29

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930—3223816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附件4: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类、四级。

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Ⅱ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黄河临夏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重点防洪乡镇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大流域(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4、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范围发生严重干旱;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Ⅲ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县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水旱灾害:

1、县内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 黄河流域 )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乡镇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万元以上。

3、包括我县在内的1个或多个乡镇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Ⅱ级气象灾害:

1、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5—20%;畜牧业受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对全县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Ⅲ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15%;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对全县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Ⅳ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对3个以上乡镇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地震灾害

Ⅰ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Ⅱ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2、发生在县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县市6.5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Ⅲ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Ⅳ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Ⅰ级生物灾害:

1、在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乡镇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新传入我州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内发生。

2、在我县2个以上乡镇发生,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

Ⅱ级生物灾害: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50%。

2、新传入我州的有害生物在县内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草原等造成严重威胁。

Ⅲ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35%。

2、草原虫灾、鼠害在县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偶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叶部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0亩以上,且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Ⅳ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以下。

2、草原虫灾、鼠害在县内5%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连片成灾面积7500亩以上;林业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750亩以上。包括落叶松、锉叶蜂、舞毒蛾、中华鼢鼠、达吾尔鼠兔、野兔等。

(六)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4、跨越县、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5、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Ⅳ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

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Ⅱ级草原火灾:

1、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的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公顷以上、8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Ⅲ级草原火灾: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4、位于县区交界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Ⅳ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民航航空事故

Ⅰ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Ⅱ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Ⅲ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Ⅳ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三)交通事故

Ⅰ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 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Ⅳ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 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四)电网停电事故

Ⅰ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我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电设备受损,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因以上原因,造成县内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我县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全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影响。

Ⅱ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2、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县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Ⅲ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Ⅳ级电网停电事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网停电事故。

(五)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Ⅰ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全县通信出现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Ⅱ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对县内多个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Ⅲ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Ⅳ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六)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9人死亡;20—4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乡镇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镇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Ⅰ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县和境外的事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故。

Ⅲ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Ⅳ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内的2个以上的乡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县内的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县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镇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乡镇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县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乡镇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乡镇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县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有7个乡镇发生疫情;我县有1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发生疫情;我县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县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或在我县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县内,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有5个以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县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县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县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赴京上访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州内已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州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本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县级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县域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县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县涉外人员。

Ⅱ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 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县部分涉外人员。

Ⅲ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Ⅳ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甘肃籍公民和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涉外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Ⅰ级粮食安全事件:县内及周边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州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粮食安全事件:州内较大范围或临夏县等区域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粮食安全事件:临夏县内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Ⅳ级粮食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县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Ⅰ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县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案件;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的我县人员偷渡案件;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我县人员偷渡案件。

Ⅲ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复杂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位,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3、劫持人质1人以上或致人伤亡的案件。

4、抢劫、盗窃、丢失枪支2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案件。

5、劫持机动车辆、纵火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尚未排除的案件。

6、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200—1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200—2000万元,受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

8、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500—20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50—200万元的案件。

9、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20户以上的涉农案件。

10、其他较大的刑事案件。

Ⅳ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受伤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抢劫、盗窃、丢失枪支1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受害人数在30—50人的案件。

5、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200—5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20—50万元的案件。

6、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10—20户的涉农案件。

7、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Ⅰ级考试安全事件:在包括我县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的事件。

Ⅱ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的事件。

Ⅲ级考试安全事件: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Ⅳ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县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县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注:按照以上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县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和州级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3〕68 号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临县府发〔2023〕68 号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县发〔2023〕67

 

关于印发《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征地拆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尹集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730

(此件公开发布)

 


 

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当地商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需征收尹集镇咀头村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水浇地50436元/亩、旱地40349元/亩、林地40349元/亩、草地16140元/亩、未利用地4100元/亩。农村宅基地按照相邻地类补偿,征用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进行评估确定。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以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四)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马光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浦兴岳   尹集镇党委书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卡小军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妥学良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淑霞   县工信局副局长

何延水   县电力公司经理

张光辉   县电信公司经理

梁永波   县移动公司经理

郭延军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尹集镇人民政府,浦兴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航拍监测、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审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9.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尹集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运达(临夏县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加油站和加气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尹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的尹集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运达(临夏县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加油站和加气站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临县府发〔2023〕67号附件:运达(临夏县)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加油站和加气站项目补偿费标准.xls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3〕67号关于印发《运达(临夏县)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加油站和加气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临县府发〔2023〕67号关于印发《运达(临夏县)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加油站和加气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文件解读:关于对《运达(临夏)风机产业基地项目、临夏双城LNG加气站迁建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县发〔2023〕36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3号地块)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泥湾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30日印发                                                   


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物流商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需征收黄泥湾镇红崖村、程川村项目涉及的约350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水浇地65793元/亩、旱地52635元/亩、林地52635元/亩、草地21050元/亩、未利用地5300元/亩。农村宅基地按照相邻地类补偿,征用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进行评估确定。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四)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何有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自明   黄泥湾镇党委书记

 员:唐胜利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卡小军   县发改局局长

李汉泽   县交通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妥学良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马光明   县工信局局长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县水能资源开发

办公室主任

   县社保中心主任

何延水   县电力公司经理

张光辉   县电信公司经理

梁永波   县移动公司经理

郭延军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卢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航拍监测、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审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做好项目拆迁房屋统计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交通局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种事项的协调对接及项目实施区域的交通路网改建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11.县文旅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遗址保护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渠系设施改建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17.黄泥湾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由黄泥湾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黄泥湾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的黄泥湾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临县府发〔2023〕36号 附件: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3号地块)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xls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黄泥湾物流园区建设项目(3号地块)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临县府发〔2022〕110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11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1日印


 

 

 

 

 

 

 

 

 

 

 

 

 

 

 

 

 

 

 

 

 

 

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210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2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6

第一节  指导思想 6

第二节  基本原则 6

第三节  规划目标 8

第三章  规划布局 10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0

第二节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11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12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13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14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14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5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9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19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 19

第三节  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20

第四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21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23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统筹协调 23

第二节  严格新设勘查开采项目规划审核 24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24

第四节  提高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水平 25

第五节  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5

 


附 表 目 录

附表1: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区(床)资源量基本情况表

附表3: 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4: 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5: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6: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7: 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8: 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9:甘肃省临夏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 图 目 录

1.临夏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1∶50000   1张

2.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1∶50000   1张

3.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1∶50000   1张

4.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1∶50000   1张


总    则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科学合理进行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临夏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结合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临夏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临夏县地处西秦岭与祁连成矿带的延伸交汇部,以非金属矿为主。全县已发现的矿产8种,分别为铁、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粘土。已查明矿产地7处,其中大型矿床1处,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5处;临夏县优势矿产资源主要为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20年底,全县共有矿山企业18个,矿业总产值1520.00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5%,其中砂石料矿山企业9个,年开采砂石料约24.8万立方米,年产值620万元;砖瓦用粘土矿企业9个,开采砖瓦用粘土34万吨,年产值900万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临夏县经济发展新的亮点,每年可安置320名农村劳动力,该产业已逐步成为加快临夏县经济发展,帮助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要动力,并为临夏市和甘南、青海等相邻地区提供了砖瓦、砂石建筑材料,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

三、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临夏县上轮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县积极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地质勘查取得新成果。开展了漠泥沟乡水泥用石灰岩矿普查,查明推断资源量2109.2万吨;临夏县姬家村建筑石料矿普查,查明推断资源量3824万立方米,开发利用前景好,为临夏县矿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资源整合、清理整顿砂石料矿山企业,使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严格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矿山由2015年的43个减少到2020年的18个,矿山数量减少了43%,大中型矿山增加到3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矿产“三率”水平达标率100%。

专栏一   矿产资源开发与指标完成情况

指  标

2020年规划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属性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水泥用石灰岩

(矿石 万吨)

46.99

未生产

砖瓦用粘土

(万吨)

40

34

建筑用石料

(万立方米)

30

24.8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实施临夏县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建立基金账户。对临夏县矿山进行了排查摸底,实施了恢复治理,实施采坑回填、平整覆土、挡墙、削坡、排导渠及植被种植等治理项目,累计恢复治理面积0.25平方千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成效显著。

4.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对全县所有矿山进行了清理、整顿,关停并注销了25个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及时得到控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建立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尚且存在一些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商业性勘查投入不大,加之本县属覆盖较厚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难度大,矿产资源储量增长滞缓,部分矿种后备资源不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砂石土优势矿产开发利用科技含量低、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并不乐观。大多数矿山企业以生产原料型产品为主,产品为初级品或原矿,缺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产业链,未形成规模效益。

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亟待优化。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的矿山企业较少,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简陋、尚未形成产业化,矿业布局和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艰巨。由于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根本转变,矿山开尚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要求的台阶式开采实施,形成了垂直式的终了边坡,致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难度加大,造成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不协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仍较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临夏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攻坚期。临夏县仍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期,伴随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对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的要求不断扩大,建材类所需的矿产品消费总体增加,需求量逐年递增,优质清洁能源矿产需求快速增长。随着临夏县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和供应能力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矿产资源保护与发展面临双重挑战。

随着兰合铁路、临夏机场、临大高速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水泥灰岩、饰面大理岩、花岗岩和建筑用砂石料等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临夏县砂石土资源较为丰富,基本能够满足全县“十四五”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紧缺矿产如各类金属矿产、部分非金属矿产等,仍需借助市场进行供给。地热、矿泉水资源具较大潜力,但勘查开发程度较低。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亟待加强。临夏县未开展过15万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工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家底不清,潜力不明,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商业性勘查投入不大,建材、地热、矿泉水等资源勘查程度偏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临夏县需求量大、分布广泛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科技含量低,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并不乐观。

从现有的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与市场需求来看,全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不高;新发现矿产和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对全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的制约因素。需要加强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以增加矿产资源储量,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稳定供给。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对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需求量增大,以优势非金属矿资源为依托,积极发展特色非金属产业基地,来带动临夏县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国家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两个大局,落实新时期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统筹发展与安全,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升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推进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相协调

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勘查开采布局,推进绿色勘查与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围绕临夏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加强绿色勘查开发与绿色矿山建设, 提高资源勘查程度,增加可利用资源储量,保障资源开发供给能力,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保障临夏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坚持资源配置与市场调控相统一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矿业发展市场环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体系,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及综合利用,加快矿业结构转型升级,形成协调有序的、高质量发展的矿业新格局。

四、坚持管理体制与技术创新相促进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管矿,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盘活现有资源,推行“净矿”出让;依靠科技进步,引导矿山技术及设备升级改造,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延伸产业链,促进矿业高效及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突破

积极争取省地质勘查基金,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查清区内的资源潜力,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新增查明资源量,形成一批可持续开发资源后备勘查开发基地,加强对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力争找矿新突破。

2.提高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

全面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矿山整合,合理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化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县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预期达到520万吨,矿业总产值达到0.9亿元以上。矿山数量控制在24个以内。

专栏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2025年规划目标

指标属性

矿业经济发展

矿业产值(亿元)

0.9

预期性

开发利用

与保护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水泥用石灰岩(万吨)

200

预期性

砖瓦用粘土(万吨)

20

建筑用砂石料(万吨)

30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矿山数量(个)

24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30

3.开发利用结构明显改善

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4个以内,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控制小型矿山数量,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明显改善,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

4.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制度,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

5.全面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规划期内大中型生产矿山及新建矿山全部建设成绿色矿山,加快推进小型生产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到2025 年,全县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生态友好、管控有效、保障有力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矿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结构,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构建矿业权审批配置新机制,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2035年展望

继续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地质找矿取得新成果,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全面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新高度,砂石粘土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大幅提高,矿山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绿色勘查全面实施、全县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趋完善,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形成绿色矿业持续发展的新局面。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机制及监管制度再上一个新台阶,规划目标和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三章  规划布局

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矿种

1.加大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水泥用石灰岩,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非金属特色产业基地,推进非金属深加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提高非金属矿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2.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是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途径。规划期内加大临夏县地热、矿泉水地质勘查工作力度,争取有新的突破,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助力临夏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及经济发展。加快实施临夏县韩集、马家镇一带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重点项目工作,查明地热资源赋存特征资源潜力,力争探明地热、矿泉水资源矿产地各1~2处。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临夏县文化旅游、清洁供暖和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3.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统筹处理好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限制开采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

加快临夏县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临夏县刁祁乡五山池矿泉水经取样化验分析,矿泉水中微量元素含量均达到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指标。实行招商引资,积极推进矿泉水开发利用,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促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临夏县砂石料资源较为丰富,加快砂石料矿规模化、集约化和生态化发展,构建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资源开发格局;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立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绿色砂石供应基地,争取打造大型砂石料矿山企业。优先支持机制砂石矿业权设置。根据临夏县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投放砂石矿业权,确保砂石原料供给侧与需求侧达到动态平衡。 

第二节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一、重点发展区域布局

临夏县漠泥沟建筑用石灰岩矿重点发展区域。该区域进行了地质勘查,查明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109.2万立方米。以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为依托,建立砂石料(机制砂)开发基地。

矿泉水资源重点发展区域。临夏县刁祁乡五山池泉水经取样化验分析,水样中锶含量均达到天然矿泉水的指标。实行招商引资,积极推进矿泉水开发利用。

二、重点发展区域管理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开发对区域经济辐射带动作用,以建设大中型矿山为依托,统筹安排重点发展区域内建筑用用石灰岩、地热及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加快配套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发展规模经济,伸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增加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一、勘查规划区块

落实州级规划勘查区块8个,其中地热勘查规划区块3个、矿泉水勘查规划区块5个。

二、勘查规划区块监督管理

加强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完善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探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勘查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勘查规划区块对探矿权投放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划定情况,对不符合国家相关管控要求的探矿权,应停止勘查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开展探矿权分类处置。加强探矿权退出管理,对过期探矿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系统分析,督促相关勘查主体加快勘查进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探矿权进行整改或引导有序退出,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拓宽投融资渠道,稳定勘查市场。稳步推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基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高风险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开放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地质勘查力度,增加资源储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环境。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一、集中开采区

临夏县设置砂石料及粘土矿集中开采区2个,分别为:漠泥沟乡姬家村建筑用砂石料矿集中开采区、漠泥沟乡前川-杨台村建筑用砂石料矿集中开采区。

二、开采规划区块

临夏县拟新设开采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1.44平方千米,其中砂石料矿开采规划区块3个,砖瓦用粘土矿开采规划区块3个。规划2022年投放2个,2023年投放3个,2024-2025年投放1个。

三、开采规划区块监督管理

采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分区管理要求, 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采矿权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协议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建筑用砂石料矿、砖瓦用粘土矿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制度,对拟设采矿权范围的资源要整体勘查开采、一次性出让,禁止分割资源、化整为零、分段出让。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作用,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绿色转型,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快推进建筑砂石料矿及砖瓦用粘土矿的开发利用,保障临夏县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到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4个以内,砂石粘土矿山开采总量预期达到320万吨,其中建筑用砂300万吨,砖瓦用粘土20万吨。

二、提升矿山生产规模

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临夏县建筑用石材最低开采规模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控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在深入开展砂石粘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对辖区内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高矿业企业采选工艺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强深加工能力,延长产品链。

一、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发

依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形势、资源赋存状况等情况,进一步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规划期内,要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破坏性开采。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通过优化布局提高大中小型矿山比例,促使企业集约、节约化开采,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的同时能更好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要加强开采布局规划分区管理,按照“在集中开采区内聚集”原则,新设小型非金属矿、砂石粘土开采项目原则上必须都要在集中开采区内布局,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有序发展和有效保护环境。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矿业权外,其余矿业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坚决淘汰工艺落后、产能低的矿山企业;区内矿山生产全部纳入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矿业权信息系统和开发利用数据库管理,定期开展矿产卫片执法和动态检查巡视工作。

 

三、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鼓励建筑用砂矿山企业采用砂石分级分选及加工工艺鼓励产学研结合,研发或者采用已有的新技术,高精加工开发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建材产品,提升建筑材料领域的技术和产品档次,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传统产业,逐步形成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的矿业企业同时要加强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通过以上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我县矿业开发规模结构渐趋合理、矿业布局更加优化,推动矿产资源向重点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大幅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逐步向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的发展模式迈进,形成以大中型矿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通过矿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矿产品结构,使非金属矿产成为临夏县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依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设立矿业权。

一、绿色勘查准入条件

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将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把立项关、设计关、施工关、恢复治理关,从严审查勘查项目设计,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做出预评价;选用高效技术和便捷设备,从源头上减轻地质环境扰动;精心组织施工并及时完成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二、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规模。并且开采规模要与矿山服务年限内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匹配,禁止大矿小采。

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准入条件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案,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确保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四、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对于新建矿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好资源配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配置矿业权。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方案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在矿山建成一年后及时向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绿色矿山,对未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关,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采利用。矿山设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类装备、技术、工艺。以定期检查、动态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监管;对采矿权人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台阶分级开采,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管。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范监管程序。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矿山生态保护制度体系,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开采活动,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对矿山开采形成的尾矿、废渣、废石及时治理,预防水土流失,保护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对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开采、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保证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导和督促企业用环境友好、资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排放少的开采方式、工艺和设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体系。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

以矿山绿色发展为目标,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矿遗弃;对选厂、堆场、矿区道路、办公场地进行绿化和美化。新建(在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政府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照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改造升级实施进程,创建绿色矿山。

规划期内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投产一年内通过第三方评估;大中型生产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升级改造,逐步建成绿色矿山

第三节  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管理。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引导和激励,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同时明确矿山的主体地位与作用,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加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交流活动,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责任管理制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创新评价机制。采取由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择优奖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

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构建矿业绿色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绿色矿业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用地指标、各类财政资金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合同管理,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四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一、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矿业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修复”的要求,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动态化。坚持因地制宜的矿山生态修复原则,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注意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不断改进技术工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采空沉陷、土地盐碱化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

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手段,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督察。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保护监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跟踪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和公示情况。

三、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激励惩戒机制

构建形成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四、新建(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执行矿山建设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从事资源开采活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定期对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同步恢复治理。

六、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因素申请闭坑的矿山,在闭坑前,矿业权人必须对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和修复,并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落实到位。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坚持从改革、完善制度和创新机制入手,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统筹协调

一、健全规划实施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县政府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水务、林草、交通运输、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动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确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的衔接协调。全县涉及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在目标指标、重点布局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以本规划为基准,保持一致。

第二节  严格新设勘查开采项目规划审核

全县矿业权设置必须严格开展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规划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一律严格执行,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确需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开采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

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矿业权投放的引导作用,新设勘查开采项目优先向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投放。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同时要符合集中开采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条件。根据实际和管理需要划定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的,要认真执行规划区块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砂石土开采项目。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按照“谁调整、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县级规划调整,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规划数据库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与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紧密结合。每年初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库。

第四节  提高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加快推动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建设矿业权综合管理系统,优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平台,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提升数据分析对比校核能力,建立新标准下的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与矿产地数据库,全面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二、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加快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及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审批、实施和调整等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节  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对规划布局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增强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加强督导考核,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考核、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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