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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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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024年全国夏粮获得丰收 总产量达2996亿斤

国家统计局7月12日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夏粮总产量14978万吨(2996亿斤),比上年增加362.7万吨(72.5亿斤),增长2.5%。其中小麦产量13822万吨(2764亿斤),比上年增加365.8万吨(73.2亿斤),增长2.7%。全国夏粮获得丰收。


6年6轮调整!700余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题:6年6轮调整!700余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

新华社记者 徐鹏航

6年6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共有700余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越来越多慢性病、罕见病等药品被纳入,更多患者在用得上药的同时用得起药。

今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医保局11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国家医保局最新数据显示,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累计有700余种救急救命的好药、创新药等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包括通过谈判新增的446个药品,其中大部分为近年来新上市、临床价值高的药品。目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数量增加至3088种。

新药好药不断纳入医保。

2020年新增替雷利珠单抗、仑伐替尼等17种抗癌药;2021年新增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SMA)的重要药品诺西那生钠注射液;2023年的目录调整覆盖了16个罕见病病种,填补了10个病种的用药保障空白,戈谢病、重症肌无力等疾病治疗用药被纳入目录……肿瘤、慢性病、罕见病等药品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新药进目录的速度不断加快。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药从获批上市到进入目录的时间,已从原来的5年多缩短到现在的1年多,80%的创新药能够在上市后两年内进入医保药品目录。

目录内药品价格更趋合理。

谈判竞价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关键一环。医保方和企业方围绕“价格”反复博弈。2023年,143个目录外药品参与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平均降价61.7%。

一些“高价救命药”在经过“灵魂砍价”后被纳入医保,为许多家庭带来希望。在2021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经谈判后,从每针70万元降至3万余元,被纳入医保。

肿瘤治疗药物持续更新。2020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对2018年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中的14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平均降幅为14.95%,其中个别一线抗癌药降幅超过60%。到2023年,目录中肿瘤靶向药的数量已达74个。

患者看病负担减轻实实在在。

2022年,147个目录外药品参与谈判和竞价(含原目录内药品续约谈判),总体成功率达82.3%。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协议期内275种谈判药报销1.8亿人次。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年内累计为患者减负2100余亿元。

6轮调整,药品“有进有出”。经过多次调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已累计调出395个疗效不确切、易滥用、临床被淘汰或者即将退市的药品。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调整将更加关注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的监测与管理,提升医保药品的可及性。在调出品种的范围方面,将近3年未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的常规目录药品,以及未按协议约定保障市场供应的谈判药品列为重点考虑的情形,强化供应保障管理。

今年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于11月完成谈判并公布结果。期待更多好药进入医保,切实缓解百姓看病后顾之忧。


防汛关键期关注哪些风险?哪些河流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谈“七下八上”期间防汛抗洪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题:防汛关键期关注哪些风险?哪些河流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谈“七下八上”期间防汛抗洪

新华社记者 刘诗平

我国即将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7月16日至8月15日),这是每年防汛形势最为严峻的时期。这期间,防汛抗洪重点关注哪些风险?哪些河流可能发生超警洪水?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防御?

14日,水利部举行“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有关情况新闻通气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防汛关键期重点关注四大风险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司长姚文广说,“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总体上洪水多发、频发、重发,致灾性强。

根据防汛关键期汛情预测,重点关注四大风险:七大江河流域都有可能发生洪水,洪水防御可能面临多线防汛,防御任务十分繁重;局地暴雨极易引发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城市内涝等,防范应对难度大;中小水库、病险水库、淤地坝点多量大,抗御洪水的能力较低,安全度汛压力大;今年水利工程项目多,部分项目需要跨汛期施工,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风险高。

姚文广表示,水利部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御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前瞻、及时、准确做好汛情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调度指挥;坚持以流域为单元,所有具备防汛能力、担负防汛任务的水工程全部进入防汛状态,实现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整体效果;加强堤防巡查防守,特别要加强超警超保河段和薄弱堤段、险工险段、堤防背水侧坑塘等地方的巡查防守,尤其重视夜间巡查防守。

同时,强化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切实完善县、乡、村、组、户5级责任制和“叫应”机制;严格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在建工程全部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高度重视城市防洪内涝问题;高度重视危险区群众转移避险,一旦出现险情或危险预兆,果断转移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下八上”期间七大流域都可能发生洪水

水利部信息中心副主任钱峰说,今年入汛以来,全国降雨的阶段性明显,过程多、强度大;主要江河洪水早发、多发、并发,4月珠江流域发生6次编号洪水、较常年偏早2个月,全国大江大河已发生20次编号洪水;中小河流超警数量多、洪水涨势猛,全国24省份共有786条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是常年同期的2.2倍。

旱情方面,云南、四川等地部分地区冬春连旱持续时间达6个多月;6月以来,河南、山西、山东、安徽、陕西、河北、江苏、甘肃等地旱情一度发展迅速。

钱峰说,据预测,“七下八上”期间,我国旱涝并发、涝重于旱,可能有台风北上,暴雨洪水等极端突发事件趋多、趋广、趋频、趋强,致灾影响重。

汛情方面,长江上游可能发生较大洪水,上游支流嘉陵江、中游支流汉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黄河中下游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支流渭河、汾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淮河流域沂河、沭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淮河干流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海河流域漳卫河、子牙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大清河、永定河、北三河、滦河可能发生超警洪水;珠江流域西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松花江、辽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太湖、钱塘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旱情方面,预计广东东北部、福建大部、浙江南部、湖南南部、江西大部、内蒙古中部、河北西北部、山西北部、陕西北部、新疆北部等地可能发生干旱。

加强水工程调度积极迎战长江洪水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吴道喜说,在应对长江2024年第1号洪水过程中,长江委联合调度控制性水库群累计拦洪约165亿立方米,大大减轻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沿江沿湖的防洪压力。7月11日18时,2号洪水在长江上游形成,长江委优化调控三峡水库下泄流量,三峡水库对洪水的削峰率达32%,避免长江中下游宜昌至武汉约700公里河段超警戒水位。

“根据预报,三峡水库7月15日将再迎来一次洪峰流量45000立方米每秒量级的洪水过程,三峡水库库区防洪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吴道喜说,长江委将通过联合调度金沙江梯级水库、大渡河瀑布沟水库、嘉陵江亭子口水库等上游干支流水库群,预计可减小三峡水库入库洪峰流量5000立方米每秒左右、降低三峡水库最高调洪水位2米左右。

吴道喜表示,根据最新预报,未来10天长江上游仍有连续性强降雨过程,强度以大到暴雨为主。为应对长江上游后续可能发生的大洪水,保障荆江河段防洪安全,长江委计划抓住7月中下旬有限的强降雨间歇期,加快降低三峡水库水位,让三峡水库腾出足够的防洪库容,做好迎战“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可能出现的大洪水的准备。


以旧换新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汽车消费市场增添新动力

2024年是“消费促进年”,国家大力推动家电、汽车等消费品的以旧换新。4月,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报废并新购置新能源车/燃油车分别补贴10000元/7000元,为汽车消费市场添了新动力。

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不仅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约10%,相关税收占税收总额、相关从业人数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也均在10%左右。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表示,本轮政策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意义深远。大规模以旧换新既能促进消费、拉动投资、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又能增加先进产能、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是目标清晰。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

三是举措务实。加大财政支持、完善税收支持、优化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创新支撑,五个方面强化政策保障的具体措施,将有力保障以旧换新的落实落地。

在各方联合推动下,以旧换新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根据商务部数据,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从收到全国第一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到申请量突破1万份,用了25天;从第1万份申请到第2万份申请,用了7天;再到第3万份申请,仅用了4天。截至6月25日12时,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已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11.3万份。

在政策作用下,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焕发活力。今年5月,全国汽车零售227.1万辆,同比增长8.7%,其中新能源乘用车零售同比增长38.5%。二手车交易158.5万辆,同比增长5.9%。报废汽车回收量52.3万辆,同比增长55.6%。

以旧换新取得成效,消费活力充分释放。汽车以旧换新并非简单“换新”,而是一场消费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在激发消费潜力、让用户有更好消费体验的同时,也让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拥有更强壮的体格,进一步扩大纯电、插混和增程以及氢燃料电池在内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奠定更稳固的基础。(中国汽车报记者 郝文丽)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南等4个城市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

《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

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

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

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

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

按照国务院“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

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

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

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

一是平台定位。国家平台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

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鼓励开发平台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

三是数据管理。明确各级平台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

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随着各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进程迅速。为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基本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强化基层信息化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近年来,我委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部署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制定《基本内容》对加强各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支撑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有关重要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个人健康档案概要,其功能定位于全生命周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分布式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三部分信息内容构成。其中,个人健康标识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标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状态(如是否慢性基础性疾病管理对象,是否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等)的个人健康特征标识,由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可追溯。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学和社会经济学信息以及医疗保障信息、基础健康信息等,反映个人固有特征,内容相对稳定、客观性强。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是居民既往医疗健康服务活动轨迹和基本情况的简要记录,通过时序排列,能够直观反映居民个人的健康或疾病问题以及所接受的针对性卫生健康服务或干预措施的基本情况。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有关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类卫生健康业务系统,实时产生、主动抓取和共享利用,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工作负担。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设与务实应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及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的信息动态归集和共享,同时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障居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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