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改革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营造便利环境,对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大幅提升,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人民群众办事创业得到极大便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支撑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优化服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系统平台建设转向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核心是要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
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是创新政府治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
2015年国家开始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以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2016年国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系统性地部署全国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提出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升级网上服务平台、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全面公开服务信息、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要求与措施,开启了我国优化政务服务的新篇章。
建设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是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目标的前提基础。2017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2018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倾力配合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截至2022年底,已实现地方部门500万余项政务服务事项和1万多项高频应用的标准化服务,已汇聚32个省份和26个部门的900余种电子证照,56.72亿条数据,累计提供电子证照共享服务79亿次,90.5%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基本建成,使之成为支撑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的核心设施,为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高频事项努力实现“跨省通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失业登记、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残疾人证新办等事项办理,已通过“同事同标”无差别受理、电子证照互认等手段,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感漫游”。以“一件事一次办”为目标的集成化智慧化服务创新不断取得突破,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全国政务服务已经进入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创新政府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大助力。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工作机制的迫切和必要
随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我国优化政务服务的工作也将进入持续提升效能的新阶段,重点解决业务办理不够便捷和技术平台支撑能力不够充分等问题,努力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也必须建立起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改进业务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意见》的印发为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从平台建设期转向应用效能提升期指明了前进路径。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关键是要建立系统科学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技术平台能够充分发挥支撑作用,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及时发现和掌握服务堵点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意见》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设计了完善的工作机制体系,分为4大类包括13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建立办事堵点发现解决机制。包括堵点主动发现、高效解决和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即加强在线平台、便民热线和实体窗口等对接联动,畅通堵点问题直达反馈通道;针对群众反映的堵点问题,建立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监督反馈的管理模式,实现疏解堵点全流程闭环管理;并加强趋势感知数据分析,提前研判苗头性、典型性、集中性问题,推动破解问题的关口前移。
二是要建立服务体验优化机制。包括高频服务清单管理和闭环优化机制、新技术应用赋能机制、经验推广和服务宣传机制,即加强高频服务的用户测试、模拟办理、体验优化,打造好用爱用的精品服务;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服务以改善用户体验;加强总结服务创新先进经验做法,发挥示范作用,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三是要建立平台支撑能力提升机制。包括渠道统筹和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机制、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机制、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赋能机制和协同运营机制,即推动各类办事平台、网站、移动端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枢纽,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共享利用;加大力度推进地方部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统一身份认证等对接互认;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技术和安全的工作联动,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和运维工作。
四是要建立效能提升保障机制。包括政务服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则迭代机制、评估评价机制、数字素养能力提升机制,即加强“一网通办”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标准规范体系;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持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人才、各类用户群体的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
三、促进“需求-业务-技术”机制融合是实现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的关键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双十百千”工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发现并疏解政务服务中全国共性和行业地区个性的“堵点”,更加充分地发挥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意见》以清单的方式提炼出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充分体现出推动“需求-业务-技术”深度融合是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本质内涵。
贴近用户需求是创新政务服务的根本宗旨。涉及环节多、业务情形多和个体需求差别大的服务事项办理过程容易发生堵点问题。对于审批过程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统一受理层级,压缩办理时限。对于包含大量情形分支的服务事项,应根据办事场景的不同提供导引式服务,实现服务精准直达。对于涉及对象群体规模较大的服务事项,应细化用户群体分类,深入研究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特别是要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构建“有质感”“有温度”的专属服务,破解数字鸿沟。对于办理周期长、流程复杂的服务事项,还应当注意建立线下帮扶式服务机制,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响应和引导服务需求。
深化业务改革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聚焦企业登记、职工参保、建筑施工许可、开具基层证明、不动产登记等高频服务事项,深入研究分析服务堵点的特点,改进业务受理规则,重塑办事服务流程,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拓展更大空间。实现治理现代化,不仅要加强改革供给端的输入,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文件,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服务需求侧的输出,实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等创新性的政策兑现措施。
强化技术赋能是改善服务体验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共性基础支撑技术的深度应用,确保网上政务服务平稳持续运行。同时也要加强对智能推送、短视频直播、远程视频会商勘察、大数据风险预警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政务数据共享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对政务服务的赋能作用,带给群众办事“既简又快”的服务体验。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题:聚焦“急难愁盼” 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
新华社记者潘洁、郝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近日对外公布。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带来哪些便利?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支撑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优化服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系统平台建设转向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孟庆国说,核心是要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五年来,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为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效能常态化提升,此次发布的意见围绕发现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堵点、推动政务服务好办易办、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健全制度保障等4方面提出13项常态化工作机制。
意见还以清单方式梳理总结出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建立经验推广常态化机制,推动实现“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益民介绍,为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急难愁盼”,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自6月以来在全国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梳理解决了一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化升级了一批高频“一网通办”服务、健全了一批政务服务制度规范,意见的出台也是这项工程的成果之一。
“‘双十百千’工程聚焦‘关键小事’,一批关系企业经营发展和百姓办事的‘急难愁盼’得到有效纾解,这项政策文件的印发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王益民说。
为解决医院间检查结果不互认、重复检查等“老大难”问题,浙江省、广东省等地搭建起检查检验数据互认平台,推动检查结果在各医院互认,仅浙江省就为群众累计节省医疗费用约9亿元。
福建泉州创新推出数字化办事攻略和“数字政务门牌”服务,市民只需通过扫描家门口、楼门口的“数字政务门牌”上的二维码,就能在掌上获得就近办、同城办、网上办、视频办、线上帮办、线下代办等全方位服务指引。
重庆推出“大学生创新创业一件事”,将原来需要填写的6张表单合成一张联办申报表,整合了创业工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创业补贴申领等7项服务,让申请材料网络“实时跑”、数据核验“内部跑”、办事结果“快递跑”……
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开展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收集梳理共性办事堵点问题10个、重点行业领域堵点问题150个、地方具体堵点问题1554个。截至目前,超九成的堵点问题已得到解决,剩余长期性问题正在加速解决。
“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已进入拓成效、谋长远的阶段。”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说,通过高频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创新示范和建立一体化应用联系点,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市县级平台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要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常态化开展培训交流,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优化服务效能,大力营造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迭代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堵点梳理、服务优化、强化支撑’的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和长效化机制。”王钦敏说。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自2016年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监测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务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新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收购环节管理要求,加强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压实监管职责等,我们组织对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重点
(一)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一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二是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夯实主体责任,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三是完善粮食储存有关规定。增加了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仓储技术等要求,修改完善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等表述。
四是完善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运输粮食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及时处置、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强化了对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
(二)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扦样、检验的管理。增加了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所扦样品负责、应当实施现场扦样情形的要求。
二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修改完善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三是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压实监管职责,强化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
(四)细化完善法律责任
细化了对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及其他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五种情形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等三种情形的法律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实行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内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粮食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监督管理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责任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附则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宣贯工作,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开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等四方面工作。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监督执法、处罚问责等工作,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积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大力推行许可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996项,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有31项,同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对其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管领域31项行政许可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是明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共31项,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认证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药品广告审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明晰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规章35部,实施机关涵盖总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4个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是明晰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和业务办理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审批层级和审批对象的类别、专业、等级等情况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子项。例如企业登记注册,按照企业不同的类型划分子项为:公司登记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再根据每个子项办理事项的不同,例如设立、变更、注销等,划分不同的业务办理项。共划分子项100项,业务办理项329项。
三是逐项明晰行政许可条件、审批程序等许可实施规范。对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子项,依据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标准化的14项基本要素梳理许可实施规范,细化明确了许可基本要素、事项类型、许可条件、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数量限制等内容,为行政相对人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许可事项提供清晰明确指引。
三、《公告》出台的预期成效是什么?
此次制定公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将市场监管领域全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办事指南进行了系统梳理、提炼和归纳,全面梳理了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厘清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和职责,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极大方便办事群众知悉和查询,分类为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推进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社会监督,避免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规范行为,为深化对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人员的行风纪律约束奠定制度基础。
四、下一步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公告》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照总局制定的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健全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窗口可见,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推进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办理,按照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推动许可审批全程电子化办理,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服务。以落实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为契机,按照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要求,持续加强服务窗口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规范窗口服务,完善监督机制,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提升窗口服务效能。着力预防纠正窗口不正之风,防范廉政风险,更好地用制度规范管权、管事、管人,打造“清风窗口”。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发挥着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压舱石”作用。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提出2023年汽车行业运行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力争实现全年汽车销量2700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3%。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约5%左右。2024年,汽车行业应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内,产业的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该方案涉及汽车产品消费与生产,产品质量、创新、关键零部件发展,供应链安全稳定,以及新能源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付炳锋表示,“每一项措施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推动方案,这将有力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增长,我们对实现今年的目标充满信心。”
扩大新能源车推广
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今年前7个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超过450万辆,同比增长超过40%。其中,出口63.6万辆,同比增长1.5倍,成为我国经济一个强劲增长点。
不过,随着销量基数变大,增速也在放缓。此次《方案》明确提出,今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要达到900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30%,略超预期。“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内工业经济稳增长压力较大,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扩大消费、畅通循环、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复苏具有重要意义。”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司长王卫明说。
《方案》提出,一方面,要落实好现有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抓好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比例;另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加快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研究探索推广区域货运重卡零排放试点,进一步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此外,还要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企业开发更多先进适用车型,充分挖掘农村地区消费潜力。
“汽车企业要深入了解农村消费者需求,并根据他们的使用要求开发设计产品,在产品外观设计、车辆使用安全、充电安全和便利、驾驶舒适性和操控性以及功能需求等方面下功夫。”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总工程师许海东表示,“以皮卡为例,既能载人,又能拉货,农村消费者可能更需要这种耐用的产品。”
此外,《方案》明确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深度融合发展。“以电动化为主要特征的汽车革命和以新能源占比逐步提升的能源变革正在同步发生。我们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推进二者融合。”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永伟表示,换电网络是目前在商用车领域备受关注的能源保障体系。配合快充网络,同步建设换电网络,有利于两个领域相互支撑融合成为新的增长点。
稳定燃油车消费
中汽协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565万辆和1562.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4%和7.9%。虽然前7个月国内汽车市场销量整体有较大增幅,但刨除出口增量及商用车增量后,国内乘用车市场还未完全恢复,国内乘用车市场的复苏压力仍旧较大。
“传统燃油汽车市场,尤其是乘用车市场,今年表现相对低迷,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拖累。”付炳锋解释,原因在于,一方面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增长,对传统燃油汽车市场份额造成了较大挤压;另一方面,合资企业在新能源汽车转型升级方面进展相对缓慢,且产品竞争力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燃油汽车市场稳定增长。
数据显示,从2017年到2022年,我国燃油车销量从2810.2万辆下降至1997.7万辆,销量减少812.5万辆;新能源车销量从77.7万辆增长至688.7万辆,销量增长611万辆,新能源车替代效应非常明显。
“燃油车是基本盘,是民生车型,仍是汽车市场的大头。”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要把握好消费结构和节奏,并呼吁从政策上稳定燃油汽车消费。
针对这一问题,《方案》明确提出稳定燃油汽车消费。具体来说,就是各地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在2022年购车指标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购车指标,以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同时,要加强产业发展监测与市场动态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消除地方保护行为,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外,《方案》鼓励企业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积极探索混合动力、低碳燃料等技术路线,促进燃油汽车市场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加大高端化、定制化产品供给,深挖细分市场消费潜力。”付炳锋说。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供应链是造车企业的技术体系支撑和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汽车行业和相关产业的战略地位极其重要。同时,供应链全球化程度也非常高。”在付炳锋看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对于汽车行业稳增长至关重要。
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总工程师左世全表示,《方案》将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作为重要举措之一,对汽车行业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统筹汽车产业发展和安全的内在要求。
“从具体举措看,该《方案》体现了坚持守正创新、系统观念的务实安排。”左世全解释,发挥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协调平台作用,引导形成长效机制稳定供给,建立健全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监测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及早识别供应链安全风险,这些举措重点从“守正”角度保障短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和畅通。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合力,开展“1+N”制造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这两项举措则是面向“创新”推动中长期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具体举措。
左世全表示,上述举措有利于很好地从供给侧推动汽车行业稳增长保畅通,也有利于面向中长期,在创新驱动下强化汽车全产业链抗风险能力,持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记者 杨忠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四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一批,共涉及119家企业的260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