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2024年7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受其他运输方式等冲击,道路客运市场占有持续下滑,道路客运量逐年下降,运输企业及客运站经营困难。加之道路运输经营模式僵化,供给产品单一,市场活力不足,无法适应群众品质化、便捷化的出行需求,转型发展问题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强国甘肃方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提出构建便捷普惠的出行服务体系,优化区域城际出行服务,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出行服务体系,对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意见》出台是深入推进交通强国甘肃实践,加快构建“人享其行、物畅其流”道路运输体系,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意见》紧密结合省情实际,确定了到2027年底和到2030年两阶段的任务目标。计划到2027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转型升级为多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客运站点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到2030年,全省道路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兰州市与周边地区客运班线的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60%,其他市(州)与周边地区客运班线的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40%;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30%以上县(市、区)实现全域公交,全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AAAAA级县达到90%。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6个方向1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培育发展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加强市场资源整合,推动道路客运经营主体整合重组,提高道路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和站场建设。
二是推动定制客运全面发展。培育道路客运转型发展新动能,引导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者参与定制客运,实施定制客运备案制管理,推广定制客运适配车型,适度发展符合条件的5座乘用车参与定制客运。
三是促进旅游客运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客运市场营商环境,调整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引导城市大、中型旅游客运企业依托自身旅游客运优势,拓展旅游市场经营领域,整合旅游和客运资源,促进运游融合发展。
四是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模式,推动农村客运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交商邮供”融合发展。
五是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优化客运站布局,加大客运站转型发展政策支持,支持客运站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引导客运站挖掘自身商业价值,实现以商养站,站商融合,打造“一站多能”的多元化发展经营综合体。
六是提升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客运驾驶员主动创安等激励机制。
四、亮点特色
一是突出改革创新。提出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适度发展定制客运5座车型、探索农村地区互助出行模式、推动“交商邮供”融合发展、建立客运驾驶员主动创安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具有我省特点,符合我省实际,在全国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
二是突出简政放权。简化定制客运审批流程,实施备案制管理。优化包车客运管理方式,扩大电子包车标志牌使用范围,降低经营主体负担。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班次安排等自主权,自主调配符合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为乘客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服务。
三是突出融合发展。推动客运站多元化发展,打造“一站多能”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客货邮基础设施、运输线路、运营信息等共建共享,推动客运、邮政、电商、供销融合发展,降低农村物流成本。整合旅游和客运资源,促进运游融合发展。
四是突出城乡一体。发展城乡公交客运和城际公交客运,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动城市公交向乡镇及全域延伸。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全域公交试点工作,逐步提升城乡客运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是突出政策支持。统筹资金在3年转型期内按客运站等级给予转型发展资金支持。对客运站承担的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等公益性服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客运站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六是突出协同发力。道路客运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意见》明确了各项任务责任部门,压实工作任务,确保各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修订的《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从1984年首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至今已有40年。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我省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积极利用多双边贷款赠款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加强我省国外贷款赠款资金管理、规范外贷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4年,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省财政厅起草了《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执行,2008年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但随着时间推移,国外贷款分类、偿债主体、管理理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出台的国外贷款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外贷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近年来出台的国外贷款赠款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修订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增强外贷项目质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财国合〔2017〕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等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11章63条,主要以项目为单元,以全生命周期为主线,以信息化管理为抓手,对项目分类、机构职责、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债务偿还等重点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办法》紧紧围绕贷款项目资金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贷款偿还这条主线,对国外贷款赠款申请、项目前期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约生效、项目实施、财务管理、项目完工、贷款偿还等重点工作做了详尽规定,充分体现了当前外贷项目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二是明确了贷款分类。《办法》根据还款责任将国外贷款项目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当还款责任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政府代为偿还,并有权向还款责任人追偿。政府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财政、发改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制度、征集申报贷款赠款项目、开展财政评审、对外联络谈判、指导监管项目实施、债务财务管理、提款报账、绩效评价等。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制定全省外贷规划、征集申报贷款项目、审批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准备、推进项目实施、筹措自筹资金、制定还款计划、按时偿还债务等。
四是明确了信息化管理手段。鉴于目前财政部要求国外贷款以项目为单元,依托外贷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在项目申报阶段,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县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纸质申报材料时,同步通过外贷管理系统提交。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外贷管理系统填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贷管理系统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报告。在提款报账阶段,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五是突出了贷款资金使用效果。鉴于目前国外贷款项目支持领域相对较窄、贷款成本较高的实际,为把我国外贷款项目执行好、建设好,充分发挥贷款资金效益,《办法》明确规定,列入备选规划或正在执行的外贷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理由需调整的,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等惩罚性措施。
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省于2016年制定出台《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办法》实施以来,对压减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实施,现行《办法》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流于形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力度不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亟需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现行《办法》,总结固化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成果。
二、修订的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4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3年3月,省应急厅正式启动《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意见;5月,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再次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意见;10月,结合国家、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内容,参考山东、江西等省份制定出台的规章,我们对《办法》又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集修改意见建议。2024年4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中旬,根据工作实际和前期征求意见情况,赴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研讨、网上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围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企业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商贸等多个领域,调研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公安、民政、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及时有效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深入学习应急管理部、外省等省份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共五章41条。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总体章节由之前的六章变为五章,条款总数由之前的43条变为41条,修改条款31条,新增条款7条,删除条款9条。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举报奖励、信息化支撑等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章,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落实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各种情形,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涵盖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复产审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监督检查、移送管辖以及应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附则一章,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修订后的亮点
修订的《办法》通过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呈现以下亮点:
聚焦“事前预防”治理模式,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可防可控性,通过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提升物的安全可靠性,从“被动防御”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转型,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办法》规定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现实目标,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路径和方法。
聚焦隐患排查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说到底还是要靠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广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载体和基础支撑。《办法》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具体职责。
聚焦信息化手段运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信息化支撑能力是检验安全生产基础的标准之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对强化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办法》体现了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聚焦隐患排查制度建设,推动企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有助于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管理、闭环管理、台账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基础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按期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办法》还对定期排查的事项和专项排查的情形做了细化规定。
聚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防风险、除隐患”,就是最大限度的把安全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隐患酿成大事故。《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建立治理台账,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档案。
聚焦安责险保障功能,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要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除强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外,还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聚焦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事故隐患处置措施。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要想筑牢守好安全生产基本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各方同心协力。除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也责无旁贷。《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规定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还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2024年7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受其他运输方式等冲击,道路客运市场占有持续下滑,道路客运量逐年下降,运输企业及客运站经营困难。加之道路运输经营模式僵化,供给产品单一,市场活力不足,无法适应群众品质化、便捷化的出行需求,转型发展问题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强国甘肃方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提出构建便捷普惠的出行服务体系,优化区域城际出行服务,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出行服务体系,对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意见》出台是深入推进交通强国甘肃实践,加快构建“人享其行、物畅其流”道路运输体系,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意见》紧密结合省情实际,确定了到2027年底和到2030年两阶段的任务目标。计划到2027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转型升级为多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客运站点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到2030年,全省道路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兰州市与周边地区客运班线的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60%,其他市(州)与周边地区客运班线的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40%;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30%以上县(市、区)实现全域公交,全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AAAAA级县达到90%。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6个方向1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培育发展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加强市场资源整合,推动道路客运经营主体整合重组,提高道路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和站场建设。
二是推动定制客运全面发展。培育道路客运转型发展新动能,引导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者参与定制客运,实施定制客运备案制管理,推广定制客运适配车型,适度发展符合条件的5座乘用车参与定制客运。
三是促进旅游客运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客运市场营商环境,调整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引导城市大、中型旅游客运企业依托自身旅游客运优势,拓展旅游市场经营领域,整合旅游和客运资源,促进运游融合发展。
四是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模式,推动农村客运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交商邮供”融合发展。
五是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优化客运站布局,加大客运站转型发展政策支持,支持客运站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引导客运站挖掘自身商业价值,实现以商养站,站商融合,打造“一站多能”的多元化发展经营综合体。
六是提升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客运驾驶员主动创安等激励机制。
四、亮点特色
一是突出改革创新。提出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适度发展定制客运5座车型、探索农村地区互助出行模式、推动“交商邮供”融合发展、建立客运驾驶员主动创安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具有我省特点,符合我省实际,在全国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
二是突出简政放权。简化定制客运审批流程,实施备案制管理。优化包车客运管理方式,扩大电子包车标志牌使用范围,降低经营主体负担。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班次安排等自主权,自主调配符合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为乘客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服务。
三是突出融合发展。推动客运站多元化发展,打造“一站多能”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客货邮基础设施、运输线路、运营信息等共建共享,推动客运、邮政、电商、供销融合发展,降低农村物流成本。整合旅游和客运资源,促进运游融合发展。
四是突出城乡一体。发展城乡公交客运和城际公交客运,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动城市公交向乡镇及全域延伸。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全域公交试点工作,逐步提升城乡客运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是突出政策支持。统筹资金在3年转型期内按客运站等级给予转型发展资金支持。对客运站承担的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等公益性服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客运站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六是突出协同发力。道路客运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意见》明确了各项任务责任部门,压实工作任务,确保各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近日,省工信厅印发了《甘肃省5G全连接工厂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细则》,做好贯彻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信部《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指出,“5G+工业互联网”是加速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支撑,要制定5G全连接工厂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估,建设5G全连接工厂项目库,遴选5G全连接工厂标杆,并建立5G全连接工厂建设情况动态监测机制,按年度发布《5G全连接工厂名录》。《甘肃省加快推动工业领域“智改数转网联”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提出,要建成一批5G全连接工厂。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做好全省5G全连接工厂梯次培育,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开展5G全连接工厂建设,带动5G技术产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5G+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深度拓展,需要对申报、评价、管理等流程进行细化,形成配套的《实施细则》,提高5G全连接工厂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包括五个章节和附件。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实施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原则和责任单位。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5G全连接工厂建设重点,以及对建设主体的要求。第三章申报流程,明确了申报、推荐、评估、公示、确定等程序。第四章培育管理,明确了质量评价、动态管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及有效期限。附件明确了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5G全连接工厂评价细则和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