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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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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甘肃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1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范围、定义、体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政府性资源统筹力度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为落实管理新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在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于2026年2月3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总体框架及重点内容

《办法》共九章62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方面:明确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结合资产存量、使用状况、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建立配置标准体系,优先考虑资产调剂,严控资产新购,对重大资产配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使用方面:明确了使用方式、使用要求及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探索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资产处置方面:明确了资产处置的依据、范围和方式,处置须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

基础与预算管理方面:要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注重基础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资产台账、会计核算、清查盘点、权属登记、信息化应用等工作要求;规定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强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报告与监督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明确了人大、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要求以及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适用情形。


一图读懂《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四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原《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已20多年,为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服务甘肃发展和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2022年5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地名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地名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修订特点。《办法》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上,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将原来的7章26条修改为条款体例的28条,对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强化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和融合发展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促进上位法的贯彻实施和地方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地名管理体制机制

明确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应用,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细化部门职责,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担本领域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二)强调公众参与权利

强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明确地名方案编制要求

明确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地名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四)细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严格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授权,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自然地理实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审批机关。

对县(市)和市辖区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

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根据“新建或者已建未交付”和“已交付”状态,合理确定申请主体,并明确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管理

按照地名类别,明确了相应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部门。其中,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街路巷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部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规定街路巷、城市公园、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设置。

拓展地名标志功能,鼓励和支持应用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融合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地名文化传播等功能。

强化特殊情形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明确施工单位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时,应当事先征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范重新设置。

(六)完善地名文化保护利用措施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和宣传,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创新地名文化展示、传播方式,推动地名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明确地名保护名录制定程序,即:开展地名普查,形成初选名单—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拟认定名单—确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应当预先制定保护措施。地名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后在原址或者同地域范围内重建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明确历史地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记录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等信息。

(七)突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明确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综合性数字化地名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

(八)将地名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大局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挖掘乡村地名文化资源,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农村电商、智慧农业、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甘肃省数据市场培育行动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数据市场培育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行动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战略任务,为数据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按照国家对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有关部署,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汇聚各方力量加快数据市场建设。2024年8月,省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系统推动全省数据市场建设,省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了解全省各地、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品、数据企业、数据产业、流通交易等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行动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行动方案》旨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育我省数据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行动方案》确定了全省数据市场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聚焦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构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符合甘肃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形成基础框架,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和数据产品、服务,力争引育不少于200个数据企业,力争培育不少于300个显示度高、示范性强、复制性好的数据要素应用典型案例,建成服务省内、辐射西部、融入全国的区域性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内生发展动力的数据市场建设样板。

三、重点任务

《行动方案》提出5个方面20项重点任务。在构建开放透明的数据市场规则体系方面,主要对产权登记、流通交易、价格形成和收益分配、数据领域标准等方面规则体系建设任务进行了明确,提出制定数据进场交易清单、鼓励进场清单和负面清单,大力推广使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任务。在激发需求牵引的数据市场内生动力方面,主要围绕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开展“数据要素×”行动、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等工作,鼓励满足条件的地方、部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培育丰富多元的数据市场主体方面,主要对大力引育数据企业、有序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打造数据流通交易枢纽、不断丰富数据产品供给等方面进行部署,通过探索梯次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型企业政策、建立服务规范、开展数据产品推介等办法,培育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在营造创新发展的数据市场环境方面,主要包括加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加快提升全民数字素养、推动数据跨境合规有序流通、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治理体系等任务,营造共建共享、全民参与、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在推进高效协同的数据市场设施布局方面,主要通过推动算力和网络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加快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完善市场信息管理机制、强化数据流通交易信用监管等工作,为数据市场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保障措施

《行动方案》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数据领域项目谋划储备、开展市场培育分析评估、加强数据要素应用优秀经验宣传推广等方面提出要求,吸引更多技术、人才、企业等优质资源向甘肃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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