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十四届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图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文+图)

2月5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承平,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王高年,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张育晖,共同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卢莹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为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积极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着力打造更加安全有序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实施。为使大家对《意见》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承平先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王高年先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张育晖先生,共同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张承平先生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特色亮点等有关情况。


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承平

张承平: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23]103号)主要内容作以下介绍。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农村交通安全所面临的“三差一薄弱”问题(道路基础条件较差、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较差、管理力量薄弱)没有根本扭转。在此形势背景下,亟需出台一个务实管用办法,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别是去年金塔“4·29”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胡昌升、省长任振鹤专门批示,要求省应急厅、公安厅商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意见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责任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司法合法性审核,去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意见》正式下发全省执行。

二、目标任务

《意见》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通过狠抓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攻坚,保持严查农村严重交通违法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实现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监管责任、管理机制、道路安全、执法管控、隐患整改、防范风险、安全宣传等7个方面,加强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一部分主要讲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分级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行业和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履行本行业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规定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事故深度调查,严肃追究辖区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部分主要讲了机构和保障。对乡镇实行高、中、低三级风险分级管理,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分级制定防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补齐交通安全漏洞短板,防患于未然。要加强乡镇执法力量,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交警中队,实行“一村一辅警”,农村派出所和巡防力量要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保障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部分主要讲了道路安全。继续开展农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增强农村道路管养水平,建设符合标准的农村道路,治理隐患突出的农村道路,持续推进“千灯万带”、农村道路精细化提升工程建设,扎实开展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平交路口“五必上”(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信号灯)和险要路段“三必上 ”(警告标志、减速带、波型护栏)安全改造,完善我省农村道路(县道、乡道、村村通)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攻坚,不断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部分主要讲了执法管控。充分发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主管责任和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治标与治本双管齐下,从源头上防控非法经营、无证经营、拼装改装车上路,防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大吨小标”货车违规销售流入市场;从路面上查处消除违反交通安全、运营安全、农机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道路的通行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提高农村地区“一盔一带”使用率。

第五部分主要讲了隐患治理。建立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围绕人、车、路、企、管理等要素,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平时排查和事故倒查;每年9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周”工作,将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列入次年隐患治理经费预算。落实隐患治理三级督办,对排查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先由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推动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再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督办。

第六部分主要讲了防范风险。重点防控务农务工、学生上下学、客运班线、电动车出行等四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在春耕、三夏、秋收时节和春节、国庆假期及集中务农务工重要时段,学生上下学和离校返家重要节点,乡镇和学校要守住源头,防止乘坐和拉运;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路面违法的查处和运力保障,把超员和违法载人肇事风险降到最低。加强客运班线的安全评估和监管,确保运营线路安全可控。存在城市公交车跑公路客运情形的市州,存在车型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车辆座位没有安全带、核载人数大于实际座位数、座位布置与车辆使用性质不符等问题的,要尽快制定城市公交车退出公路客运时间表和路线图,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第七部分主要讲了宣传教育。要组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门力量,制作群众急思愁盼的宣传内容,利用微信群、短视频、高德等新媒体网络平台,“一村一专栏”、农村大喇叭等固定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结合农村赶集、庙会等重要节点开展“美丽乡村行”和交通安全宣讲“百千万”活动(进百城、进千镇、进万村),在国省道沿线重点乡村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镇”。

四、亮点特色

《意见》继承了省政府办公厅169号文件确立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责任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做法,主要有五个特点:

一是突出了乡镇政府的主体地位,细化了市县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责任。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五个主要部门的监管、主管责任和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提出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二是按安全风险将乡镇划分为三级,分级建立管理组织和提供经费保障。根据人、车、路、事故等主要道路交通安全要素,将乡镇划分为交通安全风险高、中、低三级(一级120个、二级612个、三级493个),确定了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员分别不少于3、2、1人,交警中队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这样更有利于精准保障和投入。

三是注重化解源头风险隐患,将道路交通事故前期预防置于重要位置。明确了非标车辆违规销售、重点车辆非法改装等问题以及非法营运、“黑校车”等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和严格管控措施。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定每年9月最后一周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周”,将治理经费纳入次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重点隐患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市县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分级下发“整改通知书”,经通知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级督办。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针对农村春耕、三夏、秋收时节和国庆、春节假期及务农务工和学生上下学集中出行,部分城乡公交车不符合公路客运车辆安全要求,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无证、无保险及非法载人、接送学生,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等突出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和治理措施。

五是持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村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对大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尽管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驾驶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是主要因素。因此《意见》中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美丽乡村行”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持续不断地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村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问题。

《意见》出台后,省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已就《意见》的贯彻落实下发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还将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逐项检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可执行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工作责任,切实破解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三差一薄弱”问题,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最后,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张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兰州晨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请问《意见》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产生哪些推动作用?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王高年

王高年:

通过《意见》的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所面临的“三差一薄弱”问题(道路基础条件较差、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较差、管理力量薄弱)将得到有效改善。

一是管理力量将充实加强。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明确了“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解决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事故预防效果,近10年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整体呈现下降趋势。省政府办公厅这次出台的《意见》,相较169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是对169号文件的继承、加强,将更加有利于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齐抓共管、协同共治,必将取得更好的事故预防效果。

二是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将大幅提升。《意见》中把农村道路的管养、建设、改造和精细化提升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是全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具体措施,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四好农村路”优良率将不断上升,农村道路基础条件差的状况将大幅改善。

三是农村车辆安全性能将明显改善。通过多部门源头治理和路面查控,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车辆上路的空间越来越小,因车辆肇事肇祸的风险将大幅降低,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将更有保障。

四是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将不断增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将不断创新形式、丰富载体,结合实际开展“美丽乡村行”和交通安全宣讲“百千万”活动,在国省道沿线重点村镇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镇”,推送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内容,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将不断提升。


新华网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请问《意见》出台后,怎样抓好贯彻落实?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张育晖

张育晖:

具体讲有四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和治理水平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迅速将《意见》的贯彻工作提上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的贯彻意见。要定期组织推动会,明确时序进度、责任分工,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销号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集中培训、网上学习、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系统掌握《意见》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确保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精准实施。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意见》,让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知晓《意见》的主要内容,增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识,自觉主动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地要锚定辖区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瓶颈难点问题,迅速明确乡镇政府辖区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推动乡镇按风险分级管理,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建立农村道路隐患治理三级整改督办机制,积极防控务农务工和学生上下学集中出行安全风险,提升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把《意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适时派出工作组,围绕《意见》提出的监管责任、管理机制、道路安全、执法管控、隐患整改、防范风险、安全宣传等7个方面20项措施,逐项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予以通报、挂牌督办、约谈、警告。

主持人:

感谢张育晖政委的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需要单独采访或者进行深入报道的媒体朋友会后联系省政府新闻办。

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提前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顺意!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十四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图解



一图读懂 | 任振鹤在全省质量和标准化大会上的讲话

十四届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图解




《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我厅起草了《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主要对行政处罚事项中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原则性规范,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2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八五”普法工作考评指标体系,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报送备案。我厅制定《规则》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包容审慎创新监管具有积极作用。

二、制定依据

本次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政策文件依据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23条。对科技行政处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进行了解释,对科技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情形、予以警告情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对需要履行听证、法治审核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特点

《规则》坚持合法、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等原则,贯彻《行政处罚法》《生物安全法》新要求,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新规定,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定规矩、划界限,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在执行过程中考量相关因素、做到过罚相当,确保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通信领域
医疗卫生
金融领域
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