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 让红色资源“活”起来——解读即将施行的《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来源:甘肃法制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02 05:02
字号:
收藏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一项创制性立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助推文旅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构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调机制

甘肃是红色资源大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工作经验。为了有效解决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底数不清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解决问题,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这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志凌表示,该《条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构建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突出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功能。
《条例》明确规定,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党委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文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以构建工作协调机制为抓手,把党的领导和党委工作部门(如宣传、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纳入地方立法范畴,从立法上确认了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权威。

保护传承运用发挥育人作用

“在红色资源的征集、收集和捐赠方面,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热情,《条例》增加了‘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说,在红色文化教育方面,学校作为开展红色文化传承教育的重要场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用红色文化铸魂育人。《条例》还增加了“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理想信念教育的生动教材,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深入持久地开展“四史”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的研究阐释,鼓励和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牢固树立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凝聚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甘肃是红军长征经过的时间最长、覆盖面最广的省份之一,也是重要的陕甘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两点一存’的特殊历史地位。”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何效祖表示:“《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助推文旅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们将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