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08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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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创业的杠杆作用,确保资金“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进一步引导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农户按时偿还贷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全面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全力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

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及代偿程序

(一)提前告知。政府和承贷银行实行双线清收机制负责到期贷款回收工作,承贷银行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贷款到期前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款。乡镇根据承贷银行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花名册,在到期前将《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送达至借款人,并做好到期贷款的宣传、动员、催收工作。

(二)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通过放款银行网点缴存和转账等方式进行还款,银行收回贷款,出具还款证明。

(三)贷款逾期利息。因农户自身原因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产生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财政不予贴息。

(四)贷款代偿清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承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逾期的纳入不良征信系统。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记录等证明资料经担保机构核实社局审核批复后,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逾期的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承贷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6%,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放贷业务。承贷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取消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资格。选择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逾期贷款,由承贷银行进行催收,并向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情况。担保基金代偿后产生的债权由人社负责依法追偿,承贷银行应全力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贷款追偿清偿由担保机构聘请专业律师,依法进行回收清欠

(五)反担保资料领取。按时还款后贷款人可领取反担保资料。具体为:1.反担保方式为工资担保的待还清贷款后,由银行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2.反担保方式为房产担保的待还清贷款后,到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银行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3.反担保方式为“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三户联保”的,相互联保的所有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后,乡镇以联保户为单位,上报《联保户领取土地证承包经营他项权利证明书花名册》(附件5)附还款证明复印件、领取他项权证后,到县农经站换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保证金退还。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全部存放在各承贷银行的基金专户中,根据《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当还款金额达到发放总金额的90%(含)时,由县人社局负责,从开设在承贷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中按还款比例将担保金逐步退还县财政。

三、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要求

县上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人社负责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牵头抓总工作,负责协调承贷银行、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贷款日常工作;财政局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审核承贷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农业农村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更换他项权证和退证工作;承贷银行负责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联合乡镇、村,深度介入贷前调查,发挥主要职责,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回收主体责任,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人聘请专业律师依法起诉,直至回收到位;县法开展涉债案件审理、执行案件清理工作,配合融资担保中心依法开展追偿清偿工作县公安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照现有的县级领导包抓乡镇,乡镇领导包抓村的管理体制,靠实工作责任,全力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党委、政府承贷银行是贷款到期回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和各承贷银行要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回收领导小组,要提前跟踪管理,了解用款情况和创业风险,全面分析研判到期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到期积极偿还、逾期催收偿还、确实无法偿还和恶意拒绝偿还四种类型进行分类排序,制定“一户一清收方案”,明确责任对象和具体的代偿清偿回收措施,全力做好到期贷款预警和回收工作。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