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4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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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用水,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临夏县农村自来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自来水运用管理程序,明确责任主体,有效解决群众矛盾突出供水保证率低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令第四十八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4年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文件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从管理体制、水源管理、供水管理、人员管理、计量和收费管理、供水卫生管理、法律责任七个方面,对我县农村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主要措施为: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按照“建管分离”的要求,临夏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临夏县农村自来水总站负责已建成饮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协调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价调整等工作。管理分站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作;做好用水审核、查抄水表、水费收取、供水设施及分支管网的巡查、维修;做好防毒、防盗、防火等工作,保障用水安全;配合卫部门做好水质检测,确保供水质量。

(二)明确了水源地保护职责。槐树关河卧龙沟河关滩沟河、漠泥沟乡山神沟和马进沟(地表水源),杨家河泉水、北山水厂地下水、井沟乡柳树沟泉水和河沟泉水以及部分乡镇自备水源(地下水源)等为临夏县主要供水水源。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划定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有条件的安排专人值守。水利、环保、卫、规划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与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定,不得从事水源破坏和污染的任何活动。水源所在地乡(镇)要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源保护,从源头上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三)明确了供水管网主体责任。农村自来水工程由水源地、水厂、泵站、输配水主支管网,村级管网,入户管道组成,按照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取水口、净水厂、输配水主支管网及以上设施产权归供水单位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改造。村级管网(主支管阀门井到用户入户管三通前)产权归用户共同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需维修、改造时,其维修改造费用由该供区用户分摊。入户管道(包括入户三通)及户内用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用户自行负责。按照以上责任主体,各自负责相应范围内造成的次生灾害损失。

(四)明确了水费收缴方式。供水单位严格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水费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按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水费,用户应以收缴水费通知单或查记吨位数为依据,按期交纳水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交。

明确了用户申请入户手续流程及规范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均称用户。用户分专表用户和共表用户。新增用户写出书面申请,报供水单位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入户。对于共表用户,应先推选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和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后,方可接通用水凡在供水主支管道上接口的用户,一律由供水单位设计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供水单位提供所需材料,费用由用户负担凡直接从主管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经供水单位同意,自行投资安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产权归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管理维护,其接水权归供水单位所有。

明确了水表迁移、销户、过户、换户、报停、开通流程。水表的迁移,用户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及时交清水费,核准后予以免费办理用户要求撤表销户时,应向供水单位提交撤表销户申请,交清水费后,予以销户用户需要变更名称、过户报停时,均应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交清水费后方可免费办理。如用户私自变更名称、过户、换户时,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欠的水费。

明确了用户的行为规范。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安装水表、私自接水、窃水;

2、拒不交纳水费;

3、擅自启闭供水管网阀门、私自拆移水表;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

5、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6、私自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备运行;

7、非消防部门擅自启闭公共消防栓;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9、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

10、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11、阻挠和干扰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

明确了供水人员行为规范。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由供水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

3、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6、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7、未按时巡逻管道、未及时开展维修造成后果;

8、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反映后未及时上报。

明确了供水单位违反本规定,供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处罚。

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阻碍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3年11月26日;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5日。

文件链接: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