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保障对象: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瞻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特别强调如果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二)保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是评定是否纳入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1、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3、赡养(抚养、扶养)费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的4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1、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①家庭生活必需的如电视、冰箱、洗衣机、不超过家庭中成年人数的手机等,且属经济使用类型的家电产品;②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③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必需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微型农机具、农用三轮车等;④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具体认定办法是: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4、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婴幼儿、孕产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
(七)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2、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4、终止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6、低保资格确认: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为保障对象(具体的参照《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执行),并综合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判断保障金额或保障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