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1015367315C/2023-00009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临县府发[2023]68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标 题 |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临县府发〔2023〕68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
《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提高县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和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5、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制定,上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实施,报州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行业或领域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在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县专项预案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类共四类。其中,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有11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10项;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5项,社会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9项。本县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详见附件一。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印发,并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乡(镇)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委、县政府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
主任: 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工会、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组织机构图详见附件二。
县应急委员会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
(1)主要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制定和修订《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向州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建设领域、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公路水毁、地震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修复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4)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5)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6)县地震局负责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8)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9)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技术支撑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物防物资采购、储备、配发等组织管理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4)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应急处置工作中对违法违纪人员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16)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17)县工会参与全县事故善后处置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县消防大队负责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19)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灾后重建经费保障。
(20)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21)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应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22)其它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县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930—3223816,应急值班电话设置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核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2)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具体实施。
(3)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做好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3、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对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上报州政府,州政府应急委员会指派总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单位设立,如果不具备设立条件,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其它适当地方设立,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专职或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具体负责本辖区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
(3)承担本辖区(本部门)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本辖区(本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文本管理,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6)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4、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建议,完善专家管理制度,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事故预警系统,分析各自管辖区域内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以及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
(1)预警级别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等内容
(4)预警发布
发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报告州政府,由州政府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信息报告
(1)信息接收
当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特征及等级,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信息上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立即如实向州政府报告,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州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
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书面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相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或超过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向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上报州政府的同时做好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响应程序
(1)事态分析
县应急委员会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分析突发公共事件险情、突发公共事件初期事态现状,预测分析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险情、事件发展的趋势,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2)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由县应急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县相关部门接到应急委员会总指挥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各部门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指挥与协调
按照《临夏市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具体情况,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扩大应急
当事态扩大到或超出Ⅳ级应急响应级别,或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委员会立即向州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州政府本级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应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 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 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全面掌握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县委、州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 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 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 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 事件,事发地乡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 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政府可直接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 员,影响到境外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省市县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 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 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迅速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急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州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当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 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依法开展交通管制。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 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务、通信、供(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 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 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 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 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 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 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 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4)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坚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 24 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动态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应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突发事件态势、应急处置等情况,按计划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正确引导舆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6紧急状态
全县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3.7扩大应急
全县突发Ⅳ级公共事件,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或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委员会立即向州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州政府相应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 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应急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2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中央或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4.4调查和总结
(1)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完整的调查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面总结。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本地区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特点规律,查找问题不足、 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学习借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物资需求,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公安、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州政府给予支持。
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乡(镇)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4、基本生活保障
县属各部门积极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及时对受伤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人员防护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9、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的畅通。
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群众基本的用水、用电、用气需要,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同时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11、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建立健全输电设施保障工作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电力供应。
12、科技支撑
各类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改进应急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13、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保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14、其他保障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可以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可以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本项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1、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乡(镇)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2、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乡(镇)应急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各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
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制定,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州政府备案。县直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通过评审之后发布实施。
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预案文本进行管理。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临夏县应急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序号 | 姓 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备注 |
1 | 马俊平 | 县委副书记县长 | 13884009882 | 主任 | |
2 | 鲁平德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13909305618 | 副主任 | |
3 | 马虹 | 县委常委、副县长 | 13993060075 | 副主任 | |
4 | 拜文玲 | 县政府副县长 | 13909309778 | 副主任 | |
5 | 安胜华 | 县政府副县长 | 13993015698 | 副主任 | |
6 | 何有全 | 县政府副县长 | 15293908011 | 副主任 | |
7 | 马光明 | 县政府副县长 | 13909305800 | 副主任 | |
8 | 苟燮颖 | 工会主席 | 13309300777 | 成员 | |
9 | 李铁军 | 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 13993038001 | 成员 | |
10 | 韩国义 | 民政局局长 | 3222680 | 15293909366 | 成员 |
11 | 王孝忠 | 财政局局长 | 3222092 | 13519001618 | 成员 |
12 | 何忠生 | 司法局局长 | 3222204 | 15293908018 | 成员 |
13 | 王永忠 | 工信局副局长 | 18993018999 | 成员 | |
14 | 马晓英 | 科技局局长 | 13830120980 | 成员 | |
15 | 李华俊 | 人社局局长 | 3222056 | 15293908999 | 成员 |
16 | 曲玉 | 医保局局长 | 15293908139 | 成员 | |
17 | 卡小军 | 发改局局长 | 3222138 | 13519001506 | 成员 |
18 | 卢 斌 | 自然资源局局长 | 3222596 | 13909304319 | 成员 |
19 | 马明武 | 商务局局长 | 3223467 | 13884008855 | 成员 |
20 | 戴旭东 | 住建局局长 | 3223333 | 15336000558 | 成员 |
21 | 马才林 | 公安局副局长 | 13830105040 | 成员 | |
22 | 妥学良 | 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 3223066 | 13993072976 | 成员 |
23 | 唐 艰 | 水务局党组副书记 | 13909305409 | 成员 | |
24 | 妥进强 | 卫生健康局局长 | 3222304 | 18189300019 | 成员 |
25 | 马福德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3223623 | 13884000009 | 成员 |
26 | 李汉泽 | 交通局局长 | 3223986 | 15025801828 | 成员 |
27 | 焦世平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3223111 | 13884008588 | 成员 |
28 | 高逸佳 | 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 13830109656 | 成员 | |
29 | 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0930—3223816 |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类、四级。
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Ⅱ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黄河临夏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重点防洪乡镇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大流域(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4、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范围发生严重干旱;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Ⅲ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黄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县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水旱灾害:
1、县内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 黄河流域 )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乡镇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万元以上。
3、包括我县在内的1个或多个乡镇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Ⅱ级气象灾害:
1、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5—20%;畜牧业受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对全县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Ⅲ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15%;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对全县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Ⅳ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对3个以上乡镇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地震灾害
Ⅰ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Ⅱ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2、发生在县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县市6.5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Ⅲ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Ⅳ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Ⅰ级生物灾害:
1、在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乡镇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新传入我州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内发生。
2、在我县2个以上乡镇发生,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
Ⅱ级生物灾害: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50%。
2、新传入我州的有害生物在县内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草原等造成严重威胁。
Ⅲ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35%。
2、草原虫灾、鼠害在县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偶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叶部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0亩以上,且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Ⅳ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以下。
2、草原虫灾、鼠害在县内5%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连片成灾面积7500亩以上;林业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750亩以上。包括落叶松、锉叶蜂、舞毒蛾、中华鼢鼠、达吾尔鼠兔、野兔等。
(六)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4、跨越县、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5、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Ⅳ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
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Ⅱ级草原火灾:
1、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的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公顷以上、8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Ⅲ级草原火灾: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4、位于县区交界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Ⅳ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民航航空事故
Ⅰ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Ⅱ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Ⅲ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Ⅳ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三)交通事故
Ⅰ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 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Ⅳ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 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四)电网停电事故
Ⅰ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我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电设备受损,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因以上原因,造成县内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我县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全县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影响。
Ⅱ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2、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县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Ⅲ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Ⅳ级电网停电事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网停电事故。
(五)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Ⅰ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全县通信出现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Ⅱ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对县内多个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Ⅲ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Ⅳ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县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六)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9人死亡;20—4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乡镇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镇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Ⅰ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县和境外的事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故。
Ⅲ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Ⅳ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内的2个以上的乡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县内的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县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镇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乡镇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县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乡镇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乡镇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县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有7个乡镇发生疫情;我县有1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发生疫情;我县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县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或在我县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县内,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有5个以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县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县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县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赴京上访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州内已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州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本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县级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县域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县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县涉外人员。
Ⅱ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 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县部分涉外人员。
Ⅲ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Ⅳ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甘肃籍公民和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涉外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Ⅰ级粮食安全事件:县内及周边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州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粮食安全事件:州内较大范围或临夏县等区域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粮食安全事件:临夏县内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Ⅳ级粮食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县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Ⅰ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县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案件;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的我县人员偷渡案件;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我县人员偷渡案件。
Ⅲ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复杂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位,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3、劫持人质1人以上或致人伤亡的案件。
4、抢劫、盗窃、丢失枪支2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案件。
5、劫持机动车辆、纵火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尚未排除的案件。
6、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200—1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200—2000万元,受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
8、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500—20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50—200万元的案件。
9、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20户以上的涉农案件。
10、其他较大的刑事案件。
Ⅳ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受伤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抢劫、盗窃、丢失枪支1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受害人数在30—50人的案件。
5、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200—5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20—50万元的案件。
6、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10—20户的涉农案件。
7、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Ⅰ级考试安全事件:在包括我县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的事件。
Ⅱ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的事件。
Ⅲ级考试安全事件:在我县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Ⅳ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县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县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注:按照以上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县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和州级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3〕68 号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临县府发〔2023〕68 号关于印发《临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