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夏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总体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有关政策解读
《临夏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总体实施方案2022-2026年)》主要分为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背景与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任务、组织管理、搬迁安置工作计划、资金来源及安排六个章节。
第一部分、实施背景与意义
(一)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了临夏县地质构造及生态环境基本情况;(二)实施意义,指出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实践,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三)政策依据,指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生态敏感区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乡村振兴工作支持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部分、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分步、有序、稳妥开展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推进。
2.精准识别、加强引导。
3.因地制宜、科学安置。
4.部门协同、持续发展。
第三部分、总体目标任务
计划在5年时间内,搬迁一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居民。经精准核查,确定有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260个,计划地质灾害避险搬迁1934户8703人;计划生态搬迁1239户6195人。
第四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县上成立了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导安置工作。
2.各乡镇主要领导是具体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所在村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3.各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保障安全,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管理措施
1.靠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2.规范管理,完善各项政策。
3.落实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4.改善民生,加大产业扶持。
第五部分、搬迁安置工作计划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计划
2022-2026年度对全县1934户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实施避险搬迁。
(二)生态搬迁工作计划
2022-2026年度对全县1239户群众实施生态搬迁,按年度划分,2022年度800户,占总数的25.21%;2023年度600户,占总数的18.91%;2024年度590户,占总数的18.59%;2025年度539户,占总数的16.93%;2026年度644户,占总数的20.3%。
(三)避险搬迁安置方式
从2022年开始,利用五年时间将居住在偏远分散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地质灾害威胁区内的群众,分批次、有计划的搬迁至县城东区振兴嘉园、漓岸馨居等小区。
(四)避险搬迁安置资金补助政策和要求
搬迁安置群众每户补贴15至20万元,符合征信等贷款条件的,由县政府再协调落实5万元贴息贷款。同时要求必须对原房屋拆除复垦,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注销房屋不动产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后,县上再予以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
(五)不得纳入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农户
1.已享受过易地搬迁或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
2.户口住宅不在地质灾害威胁区、生态敏感区、河道湖泊管控区、水源地保护区、地震灾害威胁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
3.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4.不愿意对原房屋拆除复垦的;
5.搬迁安置方案下发后全县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内新建房屋和新迁入农户;
6.其他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情形。
第六部分、资金来源及安排
(一)资金来源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搬迁至棚户区的,按中央财政资金10万元/每户、县财政筹措10万元/每户、符合征信等贷款条件的每户享受财政贴息贷款5万元/五年/每户;对搬迁至商品房的,按中央财政资金10万元/每户、县财政筹措5万元/每户、符合征信等贷款条件的每户享受财政贴息贷款5万元/五年/每户。
(二)搬迁资金
2022-2026年度对全县3173户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群众实施避险搬迁,整个搬迁工程共需要财政补助资金约6.34亿元。
(三)年度资金安排
按年度划分,2022年度1.6亿元,占总数的25.24%;2023年度1.2亿元,占总数的18.93%;2024年度1.18亿元,占总数的18.61%;2025年度1.078亿元,占总数的17%;2026年度1.288亿元,占总数的20.32%。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2〕79号关于印发《临夏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总体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doc
相关链接: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总体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