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夏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07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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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该方案主要包括工业项目“标准地”概念界定、开展“标准地”区域划定和评估工作、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推动“标准地”项目按标施建、强化“标准地”全程监管等内容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土地权属清晰且拆迁完成等基本条件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区域划定和评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临夏经济开发区和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确定拟出让“标准地”地块,划定四至范围,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并组织住建、发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震、文旅等行业部门衔接,按照行业部门具体要求,在15日内全面完成“标准地”相关区域评估工作具体评价内容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评估共12项评估事项。

“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的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发改、财政、税务、工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确定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容积率、用地标准等),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明确“标准地”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内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出让年限、支付方式、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并提交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承诺按约兑现相关指标,明确违约责任,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标准地”项目审批工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其中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项目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住建部门牵头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人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受理、并联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

“标准地”项目按标施建后,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相关部门提出延建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报请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对标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完善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