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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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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临县府办发〔202411


临夏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县直有关单位、县属有关企业:

现将《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食指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县级储备粮管理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应为当年或者上年收获,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小麦粉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特制一等质量标准);大米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豆油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亚麻籽油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严把收购和入库质量关,准备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处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转作县级储备粮。

第七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承储企业完成轮换任务后,向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申请扦样检验,货位一经扦样的不得变更。承储企业完成初验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验收确认。

第三章  储存质量管控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县级储备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企业自检县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 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报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粮情检查分析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不宜储存的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储存年度检验制度,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对储存期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指标,原则上不再进行检验。存储期间,县级储备粮年度检验工作由县粮食质量监测站根据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后,应按规定及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年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质量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县级储备粮食承储单位,应按照要求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并及时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四章  出库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由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根据轮换计划下达情况,组织扦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粮食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四条 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在存储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对即将轮换出库的,出具轮换计划下达后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质检报告,可不再进行重复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县级储备粮,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鼓励承储单位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应用绿色储粮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精细化收储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县级储备粮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检验人员应及时调整承储单位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和考核,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五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储备委托检验的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县级储备粮质量政策要求。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机构,纳入诚信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委托其承担县级储备粮的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单位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扦取样品由接受机构至少保留三个月;承储单位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条件,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

第二十条 扦样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异味、严重虫粮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仓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等行为,是否存在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

对存在以上情况的扦样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粮食数量,告知承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发展和改革局,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粮食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职责对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承储单位应积极配合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单位应及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发展和改革局对承储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办整改工作。承储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结果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扦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县级储备粮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临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临夏县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

 


附件:

临夏县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

 

一、轮换入库检验项目

(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项目。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小麦、玉米:镉、铅、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量。

食用植物油: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或总砷、黄曲霉毒素B1。

二、储存期间检验项目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项目。

三、轮换出库检验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与入库验收检验时规定一致。

(二)重金属指标入库验收检测合格的粮食出库可不再检测此项目。

(三)施用过化学药剂且在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应检验药剂残留量。

四、其他要求

(一)必检项目中未列出的项目指标也要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时根据风险自行选择控制力度。

(二)农药残留检测以甲拌磷、涕灭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敌敌畏、毒死蜱、三唑磷、马拉硫磷等剧毒高毒农药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品种,还可根据当年粮食生产地施用的主要农药品类进行选择和调整检测项目。

(三)检验时可根据粮食来源地和粮食生产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检测项目,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禁止作为政府储备粮食和流入口粮市场。

文件下载:临县府办发〔2024〕11号关于印发《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临夏县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410

  

临夏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22

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

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甘办字〔20211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366号)文件精神,持续巩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统筹推进全县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和品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及对住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县党代会提出的整体推进“三大片区”深入开发“五大流域”全力打造“五个县”目标在住有所居上持续用力,继续将农房抗震改造工作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逐步消除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低、抗震性能差、在洪涝自然灾害中易受损的农村房屋,提升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与抗震防灾能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及时完成全年动态新增危房改造任务

全面完成全县1402户农房抗震改工作任务

三、补助对象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将仅有一套(院)住房、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改造住房的“六类户”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纳入抗震改造范围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将经鉴定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同步进行整治。

(二)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等方式解决,综合考虑改造方式等因素,按户均1.5万元进行补助。

(三)资金管理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23〕27号)文件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到专账管理。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工作机制

(一)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申请程序农房抗震改造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抗震改造范围,确保改造对象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房屋认定鉴定房屋危险程度认定鉴定,由住建部门依据《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专业机构作出住房安全性评价称之为鉴定,住建部门作出安全性评价称之为认定)。农房抗震认定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四)改造标准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抗震改造方式进行改造,对完全不满足抗震要求且无加固维修价值的房屋,应拆除重建,重建时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上下圈梁;对既有农房抗震改造加固时采取提高房屋抗震能力、加强房屋整体性连接、加强易局部倒塌部位稳定性及连接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以提高房屋抗震性能和抗倒塌能力,并消除现存的安全隐患,农房抗震改造后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本地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当地建筑风貌。

五、重点任务

(一)持续开展农村住房动态监测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加大对动态监测的检查监督力度,对监测数据长期没变化、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困难群众比较多的村庄进行重点核查。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同时,切实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质量,对辖区内长期无人居住的坍塌农房及残垣断壁,由乡(镇)负责,积极联系督促农户尽快拆除

(二)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各乡镇要在实现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按照《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结合乡村振兴示范乡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风貌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根据摸排情况,合理确定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可向改造意愿强、数量多的村集中连片安排,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任务。

(三)强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乡(镇)要督促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履行施工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或返修责任。协调社会专业机构提供农房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服务,县住建局和乡)人民政府加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指导,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农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对于改造房屋质量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不予补助。

(四)及时更新危改信息系统和完善农户档案管理严格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档案包括农户申请、审核审批、抗震鉴定、施工协议、竣工验和资金拨付凭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指导调度各乡要做好改造对象确认审核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关切回应群众。健全进度调度、台账管理制度原则上年度任务应于当年底前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利用多种方式宣传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相关政策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当地风貌特色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建设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户改造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公示及验收工作。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项目进展、补助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列项目、虚报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补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下载:临县府办发〔2024〕10号关于印发《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临夏县2024年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夏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49

 

临夏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临夏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因临夏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岗位调整,为保障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夏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马光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黄若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永忠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

马彦龙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统计局局长

李俊文   县统计局局长

苟仲泽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  马志清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管晓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小明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马文俊   县委编办主任

韩国义   县民政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李汉泽   县交通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妥学良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县农业合作

社服务中心主任

马福德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效玉   县税务局局长

马明武   县商务局局长

卡小军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妥进强   县卫健局局长

李铁军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县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县水能资源开发

办公室主任

蒋义勇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淑霞   县工信局副局长

罗有智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吴春霞   县邮政公司副主任

马海生   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戴文星   县信用联社副主任

金文林   韩集镇镇长

孟涛涛   土桥镇镇长

秦玲军   马集镇镇长

周德瑞   莲花镇镇长

    新集镇镇长

马子先   尹集镇镇长

曹宏彦   刁祁镇镇长

    北塬镇镇长

杨国彦   黄泥湾镇镇长

周伊光   营滩乡乡长

李淑琴   掌子沟乡乡长

马占林   麻尼寺沟乡乡长

马学义   漠泥沟乡乡长

马孝明   漫路乡乡长

铁雅琴   榆林乡乡长

周胜利   井沟乡乡长

沈永国   坡头乡乡长

    桥寺乡乡长

张英明   先锋乡乡长

    河西乡乡长

朱习云   南塬乡乡长

妥学鹏   安家坡乡乡长

马俊明   红台乡乡长

胡世东   路盘乡乡长

刘克伟   民主乡乡长

临夏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保持不变。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月18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临县府办发〔20248

 

临夏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 

 

县直有关单位、县属有关企业:

现将《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小麦、玉米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监督,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环保、财政、卫健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生态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

第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八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 农业农村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出现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县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第三章  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后,超标粮食发生地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超标粮食发生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超标粮食销售和转化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并向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第十九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款第四项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或者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发改及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临县府办发〔2024〕8号关于印发《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党组成员、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4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党组成员、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部分党组成员、副县长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党组成员、副县长(常务)人选肖全财: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县域经济、移民、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易地搬迁服务中心、县国动办)、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金融办)、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劳务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规划中心、县林草中心、县绿化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县移民服务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融资中心、县城投中心、驻拉萨劳务站。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消防大队、农行临夏县支行、工行临夏县支行、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邮储银行临夏县支行、建设银行临夏县支行、县信用联社、县融资担保公司、县城投公司、县人保公司、县财保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马虹副县长: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商务、招商引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委办、县知识产权局)、县文旅局(县文物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融媒体中心、马鸿宾纪念馆。

联系县编办、县广电网络公司、县烟草公司、县文旅投公司。   

何有全副县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和农村、乡村振兴、农村综合改革、水利、城市管理、园林、申报地质公园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水能资源开发办、县农村自来水总站)、县水保局、县供销社、县东西部协作工作站、县城市自来水管理所、县城管局、县物管局、县园林局、县志办、县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县昌宏热源供热公司、县乡村振兴集团公司、县农发公司

马光明副县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统计、生态环境、民族宗教、信访、军政、地震、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禁毒办、县森林警察大队)、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县交通局、县地震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武警中队、侨联、工商联、县伊协、县佛协、县道协、电信临夏县分公司、移动临夏县分公司、联通临夏县分公司、邮政临夏县分公司、县电力公司、县铁塔公司。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县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

肖全财与马光明互为AB岗;

拜文玲与苏庆辉互为AB岗。其他副县长的工作分工和AB岗不变。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3〕52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6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用水,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县各类人饮供水工程自来水供给管理。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在全力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质合格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县政府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

(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配合供水单位搞好辖区内的水费收缴、水事矛盾纠纷调处、次生灾害赔偿、供水设施管护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等工作。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质监督检测及水质监测信息公告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优惠政策及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村供水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市场秩序。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自来水总站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自来水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按照“建管分离”的要求,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县农村自来水总站负责已建成饮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协调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价调整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的原则,农村自来水总站负责对工程水源、取水口、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输配水主支管网等实行管理;乡(镇)设管理分站,对乡(镇)范围内的蓄水池、泵站、配水分支管网等实行管理;村级管网等设施可聘用村级管员进行管理;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村上管理;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管理分站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作;做好用水审核、查抄水表、水费收取、供水设施及分支管网的巡查、维修;做好防毒、防盗、防火等工作,保障用水安全;配合卫部门做好水质检测,确保供水质量。

  涉及和影响自来水设施安全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自来水管网分布情况,并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供水单位的指导、监督下负责保护工程实施。

第十条  本县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乡(镇)、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与村、供水单位内部签定供水运行管理目标责任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  为加强对水源、水厂等重点供水设施的监控保护,破坏供水设施违法取水、供水、水等方面的行为供水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十  槐树关河卧龙沟河关滩沟河、漠泥沟乡山神沟和马进沟(地表水源),杨家河泉水、北山水厂地下水、井沟乡柳树沟泉水和河沟泉水以及部分乡镇自备水源(地下水源)等为临夏县主要供水水源。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划定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有条件的安排专人值守。水生态环境、卫、规划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与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定,不得从事水源破坏和污染的任何活动。水源所在地乡(镇)要全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源保护,从源头上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捕捞、网箱养鱼、洗涤、游泳放牧

(二) 采矿、采砂、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

(三) 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 其他对水源保护区产生危害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  各级供水管理单位应制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  农村自来水工程由水源地、水厂、泵站、输配水主支管网,村级管网,入户管道组成,按照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取水口、净水厂、输配水主支管网及以上设施产权归供水单位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改造。村级管网(主支管阀门井到用户入户管三通前)产权归用户共同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需维修、改造时,其维修改造费用由该供区用户分摊。入户管道(包括入户三通)及户内用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用户自行负责。按照以上责任主体,各自负责相应范围内造成的次生灾害损失。

第十  供水单位要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水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全管网供水,确保正常用水。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调度,实行分片供水。

第十  在正常供水情况下,如有下列之一者,局部或全部停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事故;

(二)工网农网停电;

(三)电力线路或输配水管网有计划的检修;

(四)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

(五)新增用户的接水。

如遇前两种情况,供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发布停水通知。如遇后三种情况,供水单位于停水二十四小时前用文字、电话、媒体或微信群告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需要不间断供水的特别用户,应自备蓄水设施。

第十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供水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拆改(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输水设备和管道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取水口、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对供水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出现问题随时检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在供水单位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检修时,各有关部门、乡(镇)及村和用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二十  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  供水管网上的阀门等设备,除供水单位进行调压、停水、检修时动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供水水厂、泵站、水池、管道、闸阀、水表等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消防部门设在自来水管网上的消防栓,委托供水单位管理、维修,除消防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

第二十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3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取水口、净水厂、蓄水池、泵站等供水设施严禁一切闲杂人员靠近,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  在供水管线两侧 3 米内不准栽树,5 米以内不准建房、开沟取土。

第二十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  用户申请手续:

(一)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均称用户。用户分专表用户和共表用户。新增用户写出书面申请,报供水单位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入户。对于共表用户,应先推选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和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后,方可接通用水。

(二)凡在供水主支管道上接口的用户,一律由供水单位设计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供水单位提供所需材料,费用由用户负担。

(三)凡直接从主管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经供水单位同意,自行投资安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产权归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管理维护,其接水权归供水单位所有。

第二十  水表迁移、销户、过户、换户、报停、开通。

(一)水表的迁移,用户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及时交清水费,核准后予以免费办理。

(二)用户要求撤表销户时,应向供水单位提交撤表销户申请,交清水费后,予以销户。

(三)用户需要变更名称、过户时,均应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交清水费后方可免费办理。如用户私自变更名称、过户、换户时,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欠的水费。

第二十  政府推动供水工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供水单位、用户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理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二十九  水厂安全生产人员要精通业务,严守操作规程,爱护和保养各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良好运行。

第三十条  管道维修人员要熟悉区域内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表等设施进行维护,巡查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或管道堵塞要及时处理,保证管网畅通。

第三十  供水管理人员负责辖区管网的巡查,实行 24 小时服务,限时维修;水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全村进行公,便于联系。抄表、收费人员定期按标准计收水费。

第三十  供水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定年度供水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服务态度好、受到广大用户好评的工作人员由供水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工作敷衍、不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离岗、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工作人员由供水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计量和收费管理

第三十  用户使用的水表,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校验,由供水单位维修管理。

第三十  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水表检定工作,并对不能正常使用的水表及时换修。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  供水单位严格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三十  水费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按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水费,用户应以收缴水费通知单或查记吨位数为依据,按期交纳水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交。

第三十  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的管理、职工工资、支管及分支管的维修等。每年提留水费的10%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水厂、输配水主管网、调蓄水池等重大维修支出。维修基金不能满足维修支出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其使用由管理分站提出计划,经农村自来水总站批准后支付。

第七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三十  临夏县水质检测中心,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全县供水工程常规指标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自来水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  水厂工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杜绝传染病患者进入或靠近生产区。

第四十条  不准在水源地、高位水池、加压泵站、管道阀门、井类等供水构筑物旁进行喷洒农药、洗农药管、洗涤或排放污水等影响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县政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十二  农村饮用水供水和用水应当厉行节约。

(镇)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在供水和用水中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十三  (镇)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管护工作和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

四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供水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安装水表、私自接水、窃水;

(二)拒不交纳水费;

(三)擅自启闭供水管网阀门、私自拆移水表;

(四)私自拆迁供水设施;

(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六)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备运行;

(七)非消防部门擅自启闭公共消防栓;

(八)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九)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

(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十一)阻挠和干扰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由供水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七)未按时巡逻管道、未及时开展维修造成后果;

(八)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反映后未及时上报。

第四十  供水单位违反本规定,供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处罚。

第四十  有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阻碍或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九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临县府办发[2018]114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临夏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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